泰慕士: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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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
况,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资产,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
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以及其他外汇利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在风险可
控范围内,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
易,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从事
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不得从事投机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
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
境外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衍生品品种选择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在约定的产品范围之外采取严格准入模
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必须与公司的实际进出口业务规模、
海外资产/负债规模等相适应,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
海外资产/负债业务的实际执行期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
交易。
  第十条 公司应持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与管理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后方可进行。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负责日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职权分工:公司由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成
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评估、交易操作、交易记录和监督。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等具体业务事项:
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息资料。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实际操作情
况的合规性。
  (三)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需求金额、汇率水平、交割期限等因素,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期限和额度,向有关金融机构进
行询价、比价后选定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信息确认。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
双方签署相关合约,并在成交后取得成交确认书。
  (四)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产品
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后,应
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
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发现违约
行为,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同时
抄送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财务部应妥善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
易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第五章    信息隔离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保密,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
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
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
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
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
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在检查报告中列
明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
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
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
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
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
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
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
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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