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基本情况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使用完毕,
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
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
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上述主
体后续有相关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
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
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已回购未授出的全
部或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
披露的《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回购股份暨
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
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
业务发展前景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
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
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本次回购方
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期限可
自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
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
回购的期间。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
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
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
实行。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 3,000.00 万元(含),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11,736,486 股为基础,按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 59.27 元/股进行测算如下: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股) 回购实施期限
的比例(%) (万元)
自董事会审议通
员工持股计划 253,080-506,158 0.23-0.45 1,500.00-3,000.00 过股份回购方案
或股权激励
之日起 6 个月内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 506,158 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0%,符合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规定,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9.27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
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
况确定。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11,736,486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不超过 506,158 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0.4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
限人民币 1,5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59.27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本次可回购
股份数量不低于 253,080 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若本次回购
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则预计本次回购股份后
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 按回购金额下限
占总股 占总股 占总股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股) (股) (股)
(%) (%) (%)
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合计 111,736,486 100.00 111,736,486 100.00 111,736,486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
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流动资产为 78,513.2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27,981.45 万元,按
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3,00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2.01%、3.82%、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且将在回购期限
内择机支付,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研发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偿债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
购价款。
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
可持续发展。
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
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
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
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
亦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回购期间均暂无增减持公司股
份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董监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均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上述主体后续有减持股份计划,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凌云剑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24 年 2 月 5 日,提议人
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的信
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及财务状况等因素,
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提议人凌云剑先生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次回
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凌云剑先生承诺在董事会审议本次股份回购
议案时投赞成票。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
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
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国
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约能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后续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
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格和数量等;
关的其他事宜;
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
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
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
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已回购未授出的全
部或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账户号码:B886386089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