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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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德龙激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德龙
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0 号),
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84.00 万
股,每股发行价格 30.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7,985.1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金总额为 26,381.97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苏
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生向董事会提议,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8)。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
董事出席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
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
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
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
益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和核心团队凝聚力,公司拟
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股份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
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
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
行。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
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
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
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2)回购资金来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3)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0,336 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
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含)、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和回
购价格上限 45.41 元/股(含)进行测算如下: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
 序号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回购实施期限
                             本的比例     总额
       用于股权激   220,216 股至   0.21%至   1,000 万元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励或员工持    440,431 股    0.43%   (含)至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股计划                                    2,000 万元      起不超过 12 个月
                                                 (含)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
定,公司本次拟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41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公
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
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若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45.41 元/股(含)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
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
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例                       例                      例
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股份总数    103,360,000    100.00   103,360,000    100.00 103,360,000     100.00
注:1、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
情况为准;
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169,395.77 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26,111.88 万元,流动资产 145,692.96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
金上限 2,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1.18%、1.59%、1.37%。本次回购
股份资金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经
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
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和核心团队
凝聚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董
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
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
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裕兴
先生,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的股份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
月暂无减持计划。上述主体未来如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9),公司股东江阴天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
重工”)在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期间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天
龙重工为公司 5%以上股东陈江女士的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复
称:除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如有减持计划,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
无锡悦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阴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苏州沃洁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复称: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如有减持计
划,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划。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
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
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实施回购股份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时投同意票。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未转让的
剩余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届
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
如果后续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
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本次回购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
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
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
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
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
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
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
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
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
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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