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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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广
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天安节能科技园 16 号楼 2001 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确、完整的;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年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节能科技园16号楼2001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邹新华先
生主持。
年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
份数为 120,3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888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18,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3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3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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