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山亚香香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昆山亚香香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了核查,经充分、全面讨论与分析,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未包括
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
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结合的分配机制,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使经营者和股东形
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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