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二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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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电控”“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菱电电控提供有关资料的基
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菱电电控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菱电电控提供,菱电电控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菱电电控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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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菱电电
控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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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菱电电控、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本激励计划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 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指
报告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限制性股票 指
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
授予价格 指
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归属 指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归属日 指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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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菱电电控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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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二、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邹斌
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 年 9 月 19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四、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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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
五、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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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4 年 2 月 21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25.8050 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69 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40.36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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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七)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
制性股票 票数量占本激励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占当前
数量(万 计划授出限制性
总股本比例
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王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000 0.74% 0.02%
连长震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6000 0.44% 0.01%
魏胜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6000 0.44% 0.01%
苟菁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6000 0.44% 0.01%
郭子江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4000 0.30% 0.01%
田奎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5700 0.42% 0.01%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6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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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5.8050 19.06% 0.50%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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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
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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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
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并同意以 40.3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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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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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
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