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 三盛 公告编号:2024-012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部分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一、全体董事对上述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确认意见:
董事长戴德斌:确认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唐自然:本人唐自然对回复的内容除有异议的部分外予以认可。异议的
理由如下:
一、对问题(1)回复有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收回实控人违规占款 5.8 亿元属重大事件,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
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公告,以消除市场等各方疑虑。
二、对问题(2)回复有异议,理由如下:
对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等股权合理性描述有异议,因其环保问题没有彻底
整治解决,再者其经营收益未达预期且无实质性扭转不及预期的措施。
董事张锦贵:
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和问询,经过一个多月的准备做出的。深交所关注的问题
也是本人在董事会上关注并发表意见的问题,本人对相关议题已经投了弃权票,
其中已充分表达本人的疑虑。
本人无法确保本《回复》的内容之真实、准确和完整。
独立董事谭柱中:
本人根据启元律所核查的结论,同意回复函内容。
独立董事范茂春:
本人范茂春确认回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现公司就《关注函》回复如下:
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麓丰)还款 1.8 亿元,收到深圳金环通过深圳麓丰
还款 0.20 亿元。《购买资产公告》显示,天雄新材拟使用现金 10,253.94 万元
向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丰售电)购买 110KV 变电站等相关资产。
公开信息显示,麓丰售电为深圳麓丰间接控股子公司。此外,你公司披露的《偿
还公告》还显示,三盛新能源收到河南环利通过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杭州航虹)还款合计 2 亿元,收到河南昭穗通过杭州航虹还款 1.8 亿元。公开
信息显示,杭州航虹成立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近日收到的 5.8 亿元还款是否以你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39%股
权、向天雄新材增资、天雄新材购买资产为前提,前述四项交易是否为独立的交
易安排,是否存在互为条件的情况,前述交易事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前述交易
中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公司收到的还款是否构成资金闭环。你公司本次
交易安排是否存在规避终止上市的相关目的。
公司回复:
(一)说明你公司近日收到的 5.8 亿元还款是否以你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39%
股权、向天雄新材增资、天雄新材购买资产为前提,前述四项交易是否为独立的
交易安排,是否存在互为条件的情况,前述交易事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公司近日收到的 5.8 亿元还款不以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向天雄新材
增资、天雄新材购买资产为前提,前述四项交易为独立的交易安排,不存在互为
条件的情况,前述交易事项具有商业实质。具体分析如下:
材购买资产之间的关系
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向天雄新材增资以及天雄新材购买资产是公司根
据自身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独立决策。公司自去年底收购天雄新材
基新材料产业,拟投资兴建电池级高纯度硫酸锰和四氧化三锰项目,生产锰系列
新能源电池相关原材料。公司收到的 5.8 亿元还款与前述交易在性质上是独立的。
因此,公司近日收到的 5.8 亿元还款不以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向天雄新
材增资以及天雄新材购买资产为前提,前述四项交易是独立的交易安排,不存在
互为条件的情况。
(1)业务方面
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的决策是基于对公司的业务协同和市场前景的评估;
向天雄新材增资则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提升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天雄新材
购买资产则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其资产完整性,提升其自身的生产能力和运营效率,
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2)股权方面
公司收到 5.8 亿元还款主体、付款主体如下:
还款主体 付款主体
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
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
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向天雄新材增资和天雄新材购买资产所涉及
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售 39%股权的股东 110KV 变电站的持有人 锰渣库的持有人
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 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注: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为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收到 5.8 亿元还款、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向天雄新材增资和天雄新
材购买资产四项交易中除 110KV 变电站持有人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为付款主
体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外,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各项交易都是基于其自身的商业逻辑和考虑进行的,与其他交易没有
直接的依赖关系,除 110KV 变电站股东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为付款主体深圳
麓丰水电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外,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四项交易为
独立的交易安排。
商业实质是指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和目的,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
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1)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
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情况如下:
项目 收购前持股比例 收购后持股比例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00% 90.00%
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9.00% 10.00%
公司自去年底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以来,为顺应磷酸锰铁锂产业变化带
来的历史性机遇,积极谋划布局锰基新材料产业,拟投资兴建电池级高纯度硫酸
锰和四氧化三锰项目,生产锰系列新能源电池相关原材料,实现加快公司业务的
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根据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万元,收购天雄新材 39%的股权,收购后,公司所持天雄新材比例升至 90.00%。
(2)公司向天雄新材增资
公司向天雄新材增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增资后的持股
增资方 被增资方 增资金额
比例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18,000.00 90.00%
司
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0.00 10.00%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别向天
雄新材增资 18,000.00 万元和 2,000.00 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不变。
(3)天雄新材购买资产
天雄新材购买资产等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所属公司 金额
锰渣库 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10,931.59
合计 21,185.53
注: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为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天雄新材收购的标的资产 110KV 变电站位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麻栗镇老地
房村委会半坡寨村民小组,为“麻栗坡县年产 8 万吨电解锰项目”配套的供电项
目,目前,110KV 变电站仅为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供电服务,为其唯
一电力供应设备,所有设备均正常运行。天雄新材为增加生产设备的完整性,增
强其持续经营能力,根据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中科华评报字
[2023]第 063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评估值 102,53.94 万元收购云南麓丰售电
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110KV 变电站相关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
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锰渣库位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麻栗镇老地房村委会半
坡寨村民小组,为“麻栗坡县年产8万吨电解锰项目”的配套项目。根据国家发
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业与信息化部三部委下发的《电解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
体系》的通知要求,电解锰生产企业需对电解锰锰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
利用。为实现锰业的高质量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
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企业的清洁生产,公司根据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中科华评报字[2023]第064号《资产评估报告》,以评估值
关设备设施。
(4)收到 5.8 亿元还款
公司近日收到的 5.8 亿元还款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收到金 未收到金
还款主体 付款主体 付款日期
额 额
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 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
司 司
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
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5 日 0.20 -
司
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 2023 年 12 月 22 日 1.00 -
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
司 2023 年 12 月 25 日 1.00 -
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
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5 日 1.80 0.70
司
合计 5.80 0.70
截止还款日,除公司为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质押担保被强制划转的金
额尚有 0.70 亿元未偿还外,公司及董事会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整改,近日
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深圳麓丰水电有限
公司还款 1.8 亿元,收到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还款
有限公司还款 0.20 亿元,收到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
司还款 1 亿元,收到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还款 1.8
亿元。前述事项中,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计收到还款 5.8 亿元。
为实现加快公司业务向锰基新材料产业转型,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
为支持天雄新材发展,增强其资产的完整性,进一步增加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向天雄新材增资,天雄新材购买资产;收到 5.8 亿还款,前述交易均具有商业实
质。
(二)前述交易中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公司收到的还款是否构成资
金闭环。
前述交易中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公司收到的还款具体情况如下:
近日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深圳麓丰
水电有限公司还款 1.8 亿元,收到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航虹贸易有限
公司还款 1 亿元;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深圳
麓丰水电有限公司还款 0.20 亿元,收到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航虹贸
易有限公司还款 1 亿元,收到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
还款 1.8 亿元,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计收到还款 5.8 亿元。
付款如下:
三盛智
慧教育 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股
份有限 1.80 亿元 麻栗坡天 1.0250 亿元
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
公司 雄新材料
前述交易中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公司收到的还款涉及的主体除
资子公司外,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云南麓丰售
电有限公司与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相关还款和付款不构成封闭
的资金循环,各自具有独立的业务背景和合规性依据,是公司正常运营的一部分。
备注:购买锰渣库、110KV 变电站两项资产的款项由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
代收。
(三)你公司本次交易安排是否存在规避终止上市的相关目的。
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息披露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次交易安排主要是基于正常的商业考虑和市场环境进行的
决策,本次交易安排不存在规避终止上市的相关目的。
综上,除公司为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质押担保被强制划转的金额尚有
和业务发展需要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向天雄新材增资以及天雄新材购买资
产,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进入新的市场领域。公司收到
为前提,四项交易为独立的交易安排,不存在互为条件的情况,具有商业实质,
前述交易中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收到的还款不构成资金闭环,公司本次交
易安排不存在规避终止上市的相关目的。
(2)说明湖南泓坤、深圳金环、河南环利、河南昭穗通过其他公司还款而
非直接还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公司回复:
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 1.8 亿元,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资
金占用余额 0.20 亿元,累计 2 亿元。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深圳麓丰水
电有限公司还款 1.8 亿元与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
通过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还款 0.20 亿元。经询问资金占用方,原因是为快速
还款而通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还款 2 亿元。经询问被担
保方,原因是为快速还款而通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还款 1.8 亿元。经询问被
担保方,原因是为快速还款而通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3)说明款项支付方深圳麓丰、杭州航虹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穿透至自
然人的股权结构、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回复:
(一)说明款项支付方深圳麓丰、杭州航虹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
深圳麓丰、杭州航虹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项目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水电站开发建设;水电发电及销售;
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6 日
输变电网站投资建设。
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4 日 大宗商品贸易。
(二)穿透至自然人的股权结构
深圳麓丰、杭州航虹穿透至自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穿透至自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李卫东 李启
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
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穿透至自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许正龙 邹辰
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
(三)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
经查阅深圳麓丰、杭州航虹工商资料,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
联方认定原则确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联方以及深圳麓丰、杭州航
虹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未发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
关联方与深圳麓丰、杭州航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4)结合前问的回复情况,说明深圳麓丰向公司还款与公司购买变电站是
否构成一揽子交易,说明杭州航虹专门为本次还款事项而成立及其原因(如适
用)。请说明本次还款事项各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潜在安排,
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协议或安排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本次还款相关协议或安排,
说明你公司及子公司未来是否存在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
公司回复:
(一)说明深圳麓丰向公司还款与公司购买变电站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深圳麓丰向公司还款与公司购买变电站之间不构成一揽子交易。这两笔交易
虽然存在一定时间上的接近性,但它们是基于不同的商业考虑和决策进行的,具
有独立的商业实质和合规性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湖南泓坤、深圳金环通过深圳麓丰偿还资金占用 2 亿元而非直接还款具有一
定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问题 1”之“(2)说明湖南泓坤、深
圳金环、河南环利、河南昭穗通过其他公司还款而非直接还款的原因、必要性及
商业合理性。”。
公司为增加天雄新材生产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而收购标
的资产 110KV 变电站位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麻栗镇老地房村委会半坡寨村民小
组,为“麻栗坡县年产 8 万吨电解锰项目”配套的供电项目,目前,110KV 变电
站仅为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供电服务,为其唯一电力供应设备,所有
设备均正常运行。
(二)说明杭州航虹专门为本次还款事项而成立及其原因
经核查,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主营业务为石油
制品销售、成品油批发,金属材料有色金属等材料销售等大宗商品贸易,经营范
围为: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
学品);日用木制品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企业管理;林业机械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先
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非食用植物油
加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互
联网销售;食品生产;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不是专门
为本次还款事项而成立。
(三)说明本次还款事项各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潜在安排
本次还款事项各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潜在安排。
请年审会计师对第(1)(3)(4)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公司
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前述交易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重点关注,保持职业怀疑,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请律师对第(4)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旭泰所尚未与公司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深圳旭泰所将严格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开展相关工作,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获取银行回单、函证、检查合同协议等我们认为的审计程序,取得客观公正的
审计证据,最晚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前回复核查意见。
启元律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正在核查,将结合年审会计师和年报审计核查结果及时披露明确意
见。待公司收到核查意见后,将及时披露。
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已向湖南大佳支付了
估方法为收益法。你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目前不存在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进行收购的安排,不
存在规避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程序的情形。2023 年 12 月
万元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天雄新材 39%的股权,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将持有天雄
新材 90%的股权,天雄新材本次估值为 95,214.19 万元,评估方法为收益法。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事宜的进展公告》显示,天
雄新材因承租的尾渣库进行环保、安全设施全面升级改造自 2022 年 12 月初停
工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目前,天雄新材因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已到期而继
续停产。请你公司:
(1)说明公司本次拟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的提议人、决策过程及关键时
点,以及你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及实施的
具体工作和结论性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自去年底收购天雄新材51%股权以来,为顺应磷酸锰铁锂产业变化带来
的历史性机遇,正积极谋划布局锰基新材料产业,拟投资兴建电池级高纯度硫
酸锰和四氧化三锰项目,生产锰系列新能源电池相关原材料,实现加快公司业
务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产能得到充分释放的情况下,未来将面临较
好的盈利预期。为此,公司拟加大对锰基行业的投入力度,拟增持麻栗坡天雄
新材料有限公司39%股权,进一步巩固公司在锰基行业的地位,实现加快公司业
务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在本次收购交易决策过程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审查标的公司的相关业务及运营情况,本次收购决策过程、关键时点及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成员勤勉履责情况如下:
收购决策前,与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充分沟通。本次收购的提议人总经理周
俊,作为公司的代表公司与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管理团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相关的资料核查工作,
并从上市公司利益及发展战略出发,考察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和实际状况以及与
上市公司潜在的协同可行性。
公司董事长戴德斌、总经理周俊等作为收购方代表参与对标的公司的现场尽
职调查工作。达成初步意向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公司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评估机构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工作。经过前期初步沟通及酝酿筹划,公司与交易
对方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与交易对方
达成初步意向。2023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收购事项。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披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董事会决议。本次收购交易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确
定最终交易价格,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并与交易对方签署正
式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广大投资者披露本次收购进展
情况。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在本次收购前与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
充分沟通;形成初步意向后聘请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工作;取得
各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后,公司依法定程序召集并召开董事会等程序,在审慎审
查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并审阅相关报告后,对本次收购进行审议,最终审议通过了
相关议案。
(2)请结合你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以来标的公司业绩情况、资产负
债结构变化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安全环保事项整改情况等,说明公司本次
拟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前期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关于不存在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安排的描述相矛盾,
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之处。请结合两次收购天雄新材股权
的前后时间间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规避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规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程序的情形,后续是否存在收购
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
公司回复:
(一)说明公司本次拟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以来标的公司的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指标
营业收入 14,744.04
营业成本 14,661.21
净利润 -1,921.24
毛利率 0.56%
其中:2023 年 7 月-2023 年 11 月 -
营业收入 11,637.04
营业成本 10,698.71
净利润 -120.80
毛利率 8.06%
注:经有权机关复查复检,天雄新材基本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原则上同意复产。天雄新
材于 2023 年 7 月复工。
自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以来,经有权机关复查复检,天雄新材基本满
足安全生产条件,原则上同意复产。于 2023 年 7 月复工。复工后,天雄新材积
极安排生产经营,经营效益转好。
项目 2023 年 11 月 30 日 2022 年 11 月 30 日
流动比率 0.69 0.71
速动比率 0.46 0.47
资产负债率 65.45% 61.19%
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天雄新材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相对保持稳定。
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以来标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变动额 金额
房屋及建筑物 359.02 352.82 6.20
机器设备 16,202.83 69.88 16,132.95
电子设备 110.68 4.20 106.48
运输设备 37.36 0.00 37.36
合计 16,709.89 426.90 16,282.99
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以来,天雄新材加大了能耗监测系统、酸雾塔、
监控设备、升降作业台、环境监测水井、不锈钢冷却设施、起重机等固定资产投
资力度,主要用于保证生产安全、改善产品质量等方面。
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以来标的公司的安全环保事项整改情况如下:
阶段 时间 内容
第一阶段 2022 年 12 月 停产检修
第二阶段 2023 年 1-6 月 文山天雄对尾渣库升级改造
第三阶段 生产
年 12 月 24 日
第四阶段 2023 年 12 月 25 日开始 停产检修
第一阶段:2022 年 12 月,公司收购麻栗坡天雄 51%的股权后,天雄新材进
行领导班子调整,加之全国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大部分员工因病无法返岗,生产
线被迫停产。天雄新材考虑到 2023 年 1 月 21 日春节放假,员工提前休假等因
素,决定利用这期间对设备进行检修。
第二阶段:2023 年 1 月初,天雄新材收到云南文山麻栗坡天雄锰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文山天雄”)的通知函,文山天雄准备在 2023 年 1 季度对尾渣库
环保、安全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升级改造期间麻栗坡天雄承租的尾渣库暂停
使用;由于尾渣库地处喀斯特地貌,环保、安全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难度大,
工期未按计划完成。
第三阶段:2023 年 7 月,经有权机关复查复检,天雄新材基本满足安全生
产条件,原则上同意复产。
第四阶段:天雄新材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已到期,新《排污许可证》
的取得正在办理之中同时停产检修。天雄新材新《排污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尽
快复产。
天雄新材在安全环保方面一直保持高度的重视和投入,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
策法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环保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天雄新材已经建立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机制,有效降低相
关风险,为公司进一步增持天雄新材股权提供了安全保障。
基于以上情况分析,公司本次拟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如
下:
自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以来,其行业需求稳健且资产负债结构保持
稳定。同时,天雄新材在能耗监测系统、酸雾塔、监控设备、升降作业台、环
境监测水井、不锈钢冷却设施、起重机等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也取得一定的成
果,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公司看好天雄新材未来的发展
潜力并拟进一步增持其股权。
通过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公司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天雄新材的控制权和
管理权。这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实现更好的协同发展
效应。
为顺应磷酸锰铁锂产业变化带来的历史性机遇,积极谋划布局锰基新材料
产业,拟投资兴建电池级高纯度硫酸锰和四氧化三锰项目,生产锰系列新能源
电池相关原材料,实现加快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通过增持天雄新材股权,公司可以
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提升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是否与前期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关于不
存在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安排的描述相矛盾,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
真实、不准确之处。
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安排的描述不存在矛盾之处
关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2022-093)中关于不存在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安排的描述“(一)
后续是否存在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
公司目前不存在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进行收购的安排,暂未确定后续是否对
标的公司剩余股权进行收购。未来公司将持续对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
及行业发展前景进行审慎评估。若未来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较强、行业发展前景向
好,公司不排除继续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情形。”,公司在本次收购前没有
明确的收购剩余股权的计划或安排。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战略调整的深入
推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的决策。因此,本次收购与
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矛盾之处。
公司在前期信息披露过程中始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息披
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虽然本次收购决策是在前期信息披露之后做出的,但公司
认为这并不影响前期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为前期信息披露主要是基于
当时的市场环境和公司战略进行的分析和判断,而本次收购决策则是在新的市场
环境和公司战略调整背景下做出的独立决策。
因此,公司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战略调整做出本次收购天雄新材 39%
的决策与前期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关于不存在收购
标的公司剩余股权安排的描述不存在矛盾之处。公司在前期信息披露过程中始终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前期信息披露不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之处。
(三)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规避重大资产重
组审核程序的情形,后续是否存在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
规定,公司不存在规避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的第 7.1.3
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7.1.4
的规定,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上市公司进行第 7.1.1 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 7.1.2 条和第 7.1.3 条的规定。已按照第 7.1.2 条
或者第 7.1.3 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的第 7.1.8
的规定,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第 7.1.2 条和第 7.1.3 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两次收购天雄新材股权的时间情况如下:
项目 时间
收购天雄新材 51% 2022 年 11 月 21 日
收购天雄新材 39% 2023 年 12 月 24 日
公司两次收购天雄新材股权时间间隔已超过 12 个月,计算相关财务指标时
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的第 7.1.4
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的第 7.1.8
的规定计算公司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的相关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天雄新材(2022 年) 三盛教育(2022 年) 占比
资产总额/交易对价 37,133.53 266,868.78 13.91%
营业收入 10,966.07 22,857.43 49.21%
净利润 -1,403.85 -23,682.71 5.93%
资产净额/交易对价 37,133.53 135,147.95 27.48%
交易产生的利润 - - -
公司此次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的相关指标不涉及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的第 7.1.3 的规定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的情形。
大资产重组审核程序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
政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暂停交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
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该办法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
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
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
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
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公司收购天雄
新材 39%股权的相关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天雄新材(2022 年) 三盛教育(2022 年) 占比
资产总额/交易对价 37,133.53 266,868.78 13.91%
资产净额/交易对价 37,133.53 135,147.95 27.48%
营业收入 10,966.07 22,857.43 49.21%
公司此次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的相关指标不涉及触发《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综上,公司自去年底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以来,为顺应磷酸铁锰锂产业变
化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实现加快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同时,天雄新材自复工以来资产负债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加大对安全环保投入力
度,因此,公司决定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公司战略调整的深入推进,公司决定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的决策与前
期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关于不存在收购标的公司剩
余股权安排的描述不存在矛盾之处,公司前期信息披露不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之
处。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4 日收购天雄新材 51%股
权和 39%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相关规定本次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不触发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不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公司后续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继续收购标的公司剩
余股权。
(3)说明本次拟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是否与前次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
构成一揽子交易,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标的公司及其实
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年审会计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本次收购前没有明确的收购剩余股权的计划或安排。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公司战略调整的深入推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
的决策,加之公司两次收购天雄新材股权时间间隔已超过 12 个月,因此,公司
本次拟收购天雄新材 39%股权与前次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经查阅湖南大佳工商资料,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认定
原则确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联方以及湖南大佳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关联方,未发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湖南大佳存
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旭泰所尚未与公司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深圳旭泰所将严格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开展相关工作,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获取银行回单、函证、检查合同协议等我们认为的审计程序,取得客观公正的
审计证据,最晚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前回复核查意见。
(4)说明有关收购的最新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是否已支付收购
天雄新材 39%的股权款项以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适用),天雄新材是否已
就有关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回复:
公司收购股权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是否已支付股权 是否完成工商变
项目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款项 更登记
日
收购 51%股权 是 现金 是
日
日
日
收购 39%股权 是 现金 是
日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和 26 日采取电汇的方式分别向湖南大佳支付
股权收购款 28,000 万元和 9,133 万元,合计金额为 37,133 万元。天雄新材
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向 工商 申 请 并 完 成 变 更 登记 。
(5)对照说明前后两次收购事项的评估过程、主要假设、评估参数和依据,
预测期的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等,并结合标的公司的停复工情况、历史业
绩情况、行业发展态势、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等,说明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评
估过程中是否已将标的公司停工情况纳入考虑,标的公司长期停工情况下采用
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合理性,评估价格是否存在虚高情形。请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对照说明前后两次收购事项的评估过程、主要假设、评估参数和依据
(一)估值方法
前后两次收购事项评估都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并以收益法
评估结果定价。
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51%股权所涉及的麻栗
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51%股权市场价值估值报告》
(中评正信评咨字[2022]012
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51%股权价值进行
估值。(以下简称“前次估值”)
(1)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估值,被估值单位的资产总额估值为 40,124.22 万
元,估值增减变动额为 283.18 万元,增减变动幅度为 0.70%;负债总额估值为
减变动额为 283.18 万元,增减变动幅度为 1.71%。
(2)收益法估值结果
经采用收益法测算,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估值结论
估值结论为: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 98,100.00 万
元(人民币大写:玖亿捌仟壹佰万元整),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
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51%股权的估值按比例折算为 50,031.00 万元
(大写伍亿零叁拾壹万元整)。
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该公司股权
市场价值估值报告》(深中科华估咨字[2023]第 003 号),本次估值采用资产基
础法和收益法对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估值。(以下简称“本
次估值”)
(1)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
经估值,在估值基准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
总额账面值 42,188.54 万元,估值 41,941.22 万元,估值减值 247.32 万元,减
值率 0.59%;负债总额账面值 26,817.65 万元,估值 26,817.65 万元,无增减值
变化;净资产账面值 15,370.89 万元,估值 15,174.16 万元,估值减值 196.73
万元,减值率 1.28%。
(2)收益法估值结果
经采用收益法测算,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估值结论
估值结论为: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 95,214.19 万
元(人民币大写:玖亿伍仟贰佰壹拾肆万壹仟玖佰元整)。
(二)评估过程
前次估值和本次估值均履行了适当的估值程序。具体包括:明确估值业务基
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估值计划、现场调查、收集整理估值资料、
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估值报告、工作底稿归档。
(三)主要假设
前次估值和本次估值主要假设主要包括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
假设;一般假设;特殊假设;经对照,前次估值与本次估值中特殊假设第 8 条不
一致,具体如下:
前次估值中的特殊假设第 8 条假设条件为“天雄新材料在估值基准日之前主
要依赖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电解锰产品,并且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获得了资金支持;截止报告出具日,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已
与天雄新材料签订劳动合同,天雄新材料已开始直接对外销售电解锰产品。本次
估值假设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销售人员、销售渠道划转给天雄新材料,
并且仍能提供资金支持。”
本次估值中的特殊假设第 8 条假设条件为“天雄新材料在估值基准日之前主
要依赖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获得了资金支持;本次估值假设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仍能提供资金支持。”
综上,本次估值假设较前次估值假设有所变动,本次估值在估值基准日按照
该假设重新进行评估,评估时对该情况加以考虑。
(四)评估参数与评估依据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前次估值与本次估值收益额口径均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则折现率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WACC 模型可用
下列数学公式表示:
WACC=Ke×[E/(D+E)]+Kd×(1-T)×[D/(D+E)]
其中:Ke:权益资本成本
E: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
D: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
Kd:债务资本成本
T:所得税税率
计算权益资本成本时,前次估值与本次估值均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CAPM 模型是普遍应用的估算投资者收益以及股权资本成本的办法。CAPM 模型可
用下列数学公式表示:
Ke=Rf+β(Rm-Rf)+Rs
其中:Ke:权益期望回报率,即权益资本成本
Rf:无风险利率
β:贝塔系数
Rm: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
Rm-Rf:市场风险溢价(ERP)
Rs:特有风险收益率
具体参数取值过程:
(1)无风险利率 Rf 的确定。
前次估值选择估值基准日至“国债到期日”剩余期限超过 10 年的国债持有
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本次估值以估值基准日 30 年期的国债平均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报酬率。
(2)估算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及市场风险溢价 ERP。
前次估值采用 2012 年至 2021 年共十年的几何平均收益率的均值 11.28%与
同期剩余年限超过 10 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平均值 4.16%的差额 7.12%作为市场风
险溢价,即市场风险溢价(ERP)为 7.12%
本次估值采用 1991 年至 2023 年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最后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的几何平均值 8.0947%计算市场风险溢价。
(3)β系数的确定
由于被估值单位是非上市公司,无法直接计算其β系数,采用的方法是在上
市公司中寻找一些在主营业务范围、经营业绩和资产规模等均与被估值单位相当
或相近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通过估算对比公司的β系数进而估算被估值单
位的β系数。
前次估值有财务杠杆的β系数为 0.6612。
本次估值有财务杠杆的β系数为 0.8580。
(4)特有风险收益率 Rs 的确定
前次估值估算特有风险收益率为 2.74%。
本次估值估算特有风险收益率为 4%。
债务资本成本是债权人投资被估值单位债权所期望得到的回报率,债权回报
率也体现债权投资所承担的风险因素。
前次估值选用估值基准日 2022 年 8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30%作为债务资
本成本。
本次估值采用企业自有借款的平均借款利率 9%。
运用 WACC 模型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将上述参数代入 WACC 模型,得出加
权平均资本成本
前次估值得出 WACC 为 10.38%。
本次估值得出 WACC 为 11.16%
综上,折现率相关参数的确定过程、测算依据具有合理性。
二、对照说明预测期的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等
前次估值预测期的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年 2025年 2027年 永续期
营业收入 13,352.50
营业成本 11,610.35 55,534.24 84,477.56 85,815.87 87,005.00 88,220.35 88,220.35
营业税金及附加 42.23 256.02 446.13 432.95 420.50 407.79 407.79
销售费用 21.39 114.15 137.88 142.01 146.28 150.66 150.66
管理费用 459.60 1,485.93 1,613.84 1,644.84 1,677.40 1,711.04 1,711.04
研发费用 33.24 217.41 246.44 253.84 261.45 269.29 269.29
财务费用 295.16 904.34 924.75 943.52 915.86 860.70 860.70
营业利润 890.53 9,183.04 18,384.74 16,925.09 15,731.63 14,538.29 14,538.29
利润总额 890.53 9,183.04 18,384.74 16,925.09 15,731.63 14,538.29 14,538.29
减:所得税费用 - 967.72 4,596.19 4,231.28 3,932.91 3,634.57 3,634.57
净利润 890.53 8,215.32 13,788.55 12,693.81 11,798.72 10,903.72 10,903.72
本次估值预测期的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 年 永续期
至 12 月 年 年 年 年
营业收入 14,150.21 101,228.53 101,228.53 101,228.53 101,228.53 101,229.89
营业成本 12,280.12 82,374.33 82,426.84 82,428.38 82,430.00 82,538.51
营业税金及附加 54.80 389.65 418.75 418.73 418.71 418.69 418.68
销售费用 65.14 387.35 405.24 405.24 405.24 405.24 405.24
管理费用 379.17 1,708.58 1,736.73 1,772.50 1,809.79 1,848.11 1,888.58
研发费用 43.11 150.69 220.95 228.55 236.44 244.66 320.07
财务费用 157.44 649.98 669.19 641.53 586.37 528.50 467.80
营业利润 1,213.54 15,403.35 15,335.15 15,343.61 15,353.34 15,191.00
项目 2024 年 永续期
至 12 月 年 年 年 年
利润总额 1,213.54 15,403.35 15,335.15 15,343.61 15,353.34 15,191.00
减:所得税费用 303.39 3,516.69 3,850.84 3,833.79 3,835.90 3,838.34 3,797.75
净利润 910.15 11,552.51 11,501.36 11,507.71 11,515.00 11,393.25
本次评估与前次评估预测期的收入、成本、净利润的差异率详见下表:
项目 2024 年 永续期
营业收入 0.71% -11.25% -4.64% -4.64% -4.64% -4.64% -4.64%
营业成本 0.91% -8.93% -4.01% -5.26% -6.57% -6.56% -6.44%
营业税金及附加 0.79% -12.66% -3.28% -0.42% 2.68% 2.67% 2.67%
销售费用 6.73% 180.93% 185.36% 177.03% 168.98% 168.98% 168.98%
管理费用 1.48% 5.87% 5.59% 5.67% 5.77% 8.01% 10.38%
研发费用 0.53% -38.85% -12.96% -12.58% -12.20% -9.15% 18.86%
财务费用 0.12% -29.71% -29.08% -29.95% -31.87% -38.60% -45.65%
营业利润 -0.58% -23.49% -8.99% -2.52% 5.54% 5.61% 4.49%
利润总额 -0.58% -23.49% -8.99% -2.52% 5.54% 5.61% 4.49%
减:所得税费用 2.45% -23.49% -8.99% -2.52% 5.54% 5.61% 4.49%
净利润 -0.93% -23.49% -8.99% -2.52% 5.54% 5.61% 4.49%
注:1、上表中数据差异率=(本次估值的预测数据-前次估值的预测数据)/
前次估值的预测数据。
预测数据-前次估值 2023 年平均 2 个月的预测数据)/前次估值 2023 年平均 2 个
月的预测数据。
的预测数据)/前次估值永续期的预测数据。
测数据)/前次估值永续期的预测数据。
差异原因主要体现在:
(一)主营业务收入预测的差异
前后两次估值的营业收入预测差异主要体现在销售量预测和销售单价预测。
本次估值预测较前次估值销售量的差异,主要是本次电解锰和四氧化三锰专
用电解金属锰预测,根据天雄新材料目前的实际产能、生产计划、设备负荷情况
等情况进行了产能预测,为确保设备稳定运行,考虑正常的检修维护时间。
本次估值天雄新材料 2023 年电解锰平均不含税销售单价为 12,672.61 元/
吨,较前次估值 2023 年电解锰平均不含税销售单价 13,539.82 元/吨有所降低,
但价格波动相对较小,主要原因是在如今国家“能耗双控”、控制电解锰新增产
能及电解锰创新联盟停产升级任务逐步完成的背景下,2023 上半年以来锰厂排
产相对较高,而下游消化不及预期,致使电解锰企业库存压力增大。供应端考虑
到目前电解锰在下游市场的占有率减少,因此采取降价换量的策略,锰价略有下
跌。
综上,故本次估值营业收入预测数据较前次估值营业收入预测数据降低。
(二)主营业务成本预测的差异
前次两个估值中主营业务成本预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材料成本的价格差异。
当电解锰价格发生变化时,锰矿石的价格也随之波动,制造费用相对稳定,
结合当地社会平均劳动力变化趋势,人工成本会陆续上升。考虑到实际情况,本
次估值对材料成本预测较前次估值预测数据有所上升。
(三)各类费用预测的差异
本次估值销售费用预测较前次估值销售费用呈现上涨的趋势,主要是因为除
了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外,新增了包装费用。
本次估值管理费用预测较前次估值管理费用呈现上涨的趋势,主要是因为员
工工资和社保等每年上涨,业务招待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上涨。
本次估值研发费用预测较前次估值研发费用呈现下跌的趋势,主要是因为加
强了对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的控制,使其他费用下降。
本次估值财务费用预测较前次估值财务费用呈现下跌的趋势,主要是因为公
司借款本金大幅下降,没有新增借款。
三、结合标的公司的停复工情况、历史业绩情况、行业发展态势、同行业公
司对比情况等,说明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受环保、安全整改事项和当地限电的影响,天雄新材料 2022 年 12 月起停
工,2023 年 7 月,公司开始复工。后由于受《排污许可证》续期办证影响在 2023
年 12 月 25 日停工,目前标的公司已经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部门,申请重新取
得《排污许可证》及恢复生产。
(1)营业收入
证 销售收入(万元) 变动率(%)
序 证券代
券简 2023 202 2021
号 码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 2021 年
称 年 1-9 月 2年 年
西部
黄金
湘潭
电化
五矿 7,864,534.3 8,750,734.0
发展 4 5
平均值 6.62% 2.70% 18.83%
天雄新材料 9,314.83 28,118.13 18,510.80 51.90%
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我国环保政策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在此
背景下,行业加快产业升级步伐,不断淘汰落后产业,严控新增产能,使得行业
产量有所下滑。
可比公司整体经营规模呈增长趋势,增速变缓。2022 年天雄新材料完成 1 期
料涉及环保、安全整改事项,2023 年 7 月恢复生产,2023 年 11 月中旬又因云南
限电原因导致公司只能开工 2 条生产线,对收入造成较大影响。因上述偶发原
因,截止到 2023 年 11 月,天雄新材料未经审计营业收入为 14,693.81 万元,利
润为-1,334.47 万元,与本次评估预计收入有较大差异。
(2)毛利率
毛利率(%)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平均值 10.05 14.90 9.48
天雄新材料 14.36 -2.72 -6.72
可比公司的毛利率略有波动,整体呈上升趋势。2021 年和 2022 年,天雄新
材料的毛利率分别为-6.72%和-2.72%,主要因为公司 2022 年才完成产线的试运
行,前期试运营收入规模不大,而全部产线折旧摊销及相关固定成本都需要承担,
导致毛利率较差。2023 年 1-9 月,通过进一步优化成本管理及有一定收入规模,
公司毛利率有比较大的改善,处于同行业中间值,略高于可比公司的平均毛利率
水平。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电解锰生产、消费及出口国,近年来行业发展十分迅速。
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我国环保政策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在此背景
下,行业加快产业升级步伐,不断淘汰落后产能,严控新增产能,使得行业产量
有所下滑。据资料显示,2022 年我国电解锰产量约为 114.9 万吨,同比下降 11.9%;
需求量约为 87.44 万吨,同比下降 7.5%。
电解锰产品主要应用于不锈钢、锰钢等特钢生产,近年来我国重点优特钢企
业钢材产量总体保持平稳、略有增长,进而有效保障了其上游电解锰行业的稳定、
持续发展。
除钢铁行业稳定持续的市场需求外,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锰产
品也实现了新的用途,主要有高纯硫酸锰、电池用四氧化三锰等锰系新材料可用
作动力电池正极材料的锰源,电解锰产业借此实现了与新能源产业的连接。未来
对于新能源相关需要将是新的增长空间。
(1)现有需求保持平稳,新兴市场为行业发展带来新动力
锰是钢铁深精加工中重要且不可替代的脱氧剂、脱硫剂,长期以来,钢铁行
业是电解锰最大的需求源。电解锰主要应用于不锈钢、锰钢等特钢生产,近年来
我国重点优特钢企业钢材产量总体保持平稳、略有增长,进而有效保障了其上游
电解锰行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除钢铁行业稳定持续的市场需求外,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锰产
品也实现了新的用途,主要有高纯硫酸锰、电池用四氧化三锰等锰系新材料可用
作动力电池正极材料的锰源,电解锰产业借此实现了与新能源产业的连接。具体
而言:电解锰厂商可以氧化锰矿为原料制备硫酸锰溶液,进而制备高纯硫酸锰,
或者以电解锰为原料用硫酸溶解除杂,经过结晶、重结晶工艺制备高纯硫酸锰,
高纯硫酸锰可作为镍钴锰(NCM)三元前驱体材料的锰源;电解锰厂商也可通过
电解锰/电解二氧化锰/高纯硫酸锰制备四氧化三锰,而电池级四氧化三锰可替代
传统的二氧化锰制备锰酸锂正极材料,提升电池容量及高温循环寿命,也可作为
新兴的锂电正极材料磷酸锰铁锂的锰源。除此之外,富锂锰基材料、镍锰酸锂材
料等正极材料的逐步推广进一步催生了锰源需求。
(2)标的公司的生产规模及行业地位
标的公司目前拥有 6 条电解锰生产线,备案总产能 80,000 吨/年,随着产能
的逐步释放,标的公司产量有望跻身行业前列,使用的“天雄”电解锰品牌在行
业内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及品牌形象,同时由于其生产的电解锰产品含硫量较低,
市场非常认可及需求量比较大,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
行业地位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同时生产的产品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一定程度上
能够保障标的公司持续获取订单和拓展新客户的能力,因此预测利润具有较高的
可实现性。
四、 评估过程中是否已将标的公司停工情况纳入考虑,标的公司长期停工
情况下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合理性,评估价格是否存在虚高情形。
本次评估过程中考虑了停工损失,对于 2023 年 12 月的停工,主要受环保、
安全整改事项的影响,属于偶发事件,且本来就有停工检修计划,只是把时间提
前。目前环保问题公司已经积极整改,正在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预计在二月底
三月初恢复生产。
天雄新材的停工,属于偶发事件,与企业管理层沟通了解到,公司已经在积
极解决导致停工的相关事项,也积极与当地政府及电力部门进行沟通,尽量在以
后运营过程中全力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公司预计后续很少会发生类似的偶发事件,
且公司每年的成本中,考虑了停工损失,故采用收益法评估相对合理,评估值不
存在虚高的情况。
评估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机构认为:本次预计未来收入、利润及毛利率等相关指标符合
企业实际情况和行业的发展情况。但由于受环保及限电等非正常情况影响,导致
计在 2024 年 2 月底 3 月初重新恢复正常生产,2024 年及以后预计能够按照预计
实现相关业务收入及利润等相关指标。
(6)说明排污许可证到期对天雄新材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天雄新材新排
污许可证预计办理完成时间。说明天雄新材在被你公司收购后是否存在受到环
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
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说明排污许可证到期对天雄新材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天雄新材新
排污许可证预计办理完成时间。
天雄新材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已于 2023 年 12 月 24 日到期,加之,天
雄新材一年一度的检修计划,原计划在春节前实施,为了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
的办证时间,天雄新材决定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起至新的《排污许可证》办理
完毕停产检修,《排污许可证》到期对天雄新材生产经营的影响有限,新《排污
许可证》的办理需要评审、公示,评审(已经通过)、公示(22 个工作日公示期)
完毕后,天雄新材预计新《排污许可证》三月上旬办理完毕。详尽事宜,以公司
公告为准。
(二)说明天雄新材在被你公司收购后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
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但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天雄新材收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
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启元律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方法及程序
新材料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官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核查了天雄新材有无受环保领域处罚的
情形;
说明。
(二)核查内容
证预计办理完成时间
根据公司说明,天雄新材原《排污许可证》于 2023 年 12 月 24 日到期,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雄新材披露正在进行一年一度的停产检修。天雄新材
已提交办理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天雄新材将尽快取得新排污许可证,目前天雄
新材不存在无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排污许可证到期至今时间较短,未对天
雄新材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3]30 号),主要内容为:“龙潭田临时处置工程出口 pH 值为 12.9、龙潭田
临时处置工程出口旁渗水处 pH 值为 12.9、龙潭田临时处置工程入畴阳河处 pH
值为 12、龙潭田临时处置工程入畴阳河处下游 40 米 pH 值为 9.3,以上 4 个监测
断面水质监测数据 pH 值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标
准限值 pH 值(无量纲)6~9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
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碱液的
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玖仟元整(?57.9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
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次行政处罚为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直接作出,处
罚结果为罚款,并未责令停业、关闭。故本次行政处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天雄新材已执行该处罚决定,全额缴纳了上述罚款,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
施。整改完成后,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文 山 壮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 http://www.ynws.gov.cn/index.htm ) 、 麻 栗 坡 县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www.ynmlp.gov.cn/)、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https://sthjt.yn.gov.c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s://www.gsxt.gov.cn/)、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百度(https://www.baidu.com/),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今,天雄新材除上述所受行政处罚外,未发现天雄新材存在受到
其他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天雄新材在被公司收购后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所认
为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已针对该违法行为作出整改措施,整改
后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天雄新材排污许可证到期至今时间较短,未对天雄新
材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天雄新材在被公司收购后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
罚的情况,本所认为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已针对该违法行为作
出整改措施,整改后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天雄)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拟使
用现金 10,253.94 万元向麓丰售电购买 110KV 变电站等相关资产。购买锰渣库
有关《资产评估报告》显示,锰渣库中的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的
账 面 原 值 107.239,761.60 元 , 账 面净 值不 明 , 采 用 成本 法 的评 估 净 值为
采用成本法的评估净值为 8,902,225.00 元,暂未办理产权登记。前期,你公司
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回函称,天雄新材向文山天雄租赁获取了在用的部分资产
如土地、房屋、锰渣库等资产的使用权。购买 110KV 变电站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显示,110KV 变电站中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净值为 37,474,991.60 元,采用成本法
的评估净值为 42,976,946.00 元,暂未办理产权登记。请你公司:
(1)结合锰渣库的主要用途、容量、存量等情况,说明锰渣库中的固定资
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账面净值不明的具体原因,堆存锰渣是否符合《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锰渣库主要作用为堆存天雄新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锰渣,总库容 407 万 m?,
已使用库容 33 万 m?,剩余库容 374 万 m?。
据文山天雄回复,锰渣库主体竣工完毕后,因资金问题,未办理固定资产结
转手续导致财务账面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账面净值未能完整体现。
天雄新材在堆存锰渣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锰渣堆存符合《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启元律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方法及程序
通知以及缴费凭证;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总结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书、安全验
收评价报告;
于变电站的批复、麻栗坡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变电站工程的批复、麻栗坡县发展和
改革局出具的变电站竣工验收通知;
说明;
证书办理的进展的说明。
(二)核查内容
——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账面净值不明的具体原因,堆存锰渣是否符合《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以及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麻栗
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收购资产所涉及的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
司持有的相关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深中科华评报
字[2023]第 064 号),锰渣库主要作用为堆存天雄新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锰渣,
总库容 407 万 m?,已使用库容 33 万 m?,剩余库容 374 万 m?。锰渣库主体竣工
完毕后,因资金问题,未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导致财务账面固定资产—构筑物
及其他辅助设施账面净值未能完整体现。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文 山 壮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 http://www.ynws.gov.cn/index.htm ) 、 麻 栗 坡 县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www.ynmlp.gov.cn/)、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https://sthjt.yn.gov.c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s://www.gsxt.gov.cn/)、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百度(https://www.baidu.com/),未发现天
雄新材在堆存锰渣因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第四条
的情形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2)结合天雄新材年新增锰渣规模、锰渣库年租赁金额等情况,说明天雄
新材由租赁锰渣库改为购买的原因及合理性,有关会计处理及其依据,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有关投资决策是否审慎、合理。请年审会
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说明天雄新材由租赁锰渣库改为购买的原因及合理性
天雄新材所购锰渣库为天雄新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锰渣可以堆放的唯一锰
渣库。锰渣库的规模详见“问题 3”之“(1)结合锰渣库的主要用途、容量、存
量等情况,说明锰渣库中的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账面净值不明的具
体原因,堆存锰渣库是否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第四
条的有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锰渣库年租赁金额为 1500 万元。公
司购买锰渣库主要基于行业政策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决策。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电解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电解锰生产企
业需对电解锰锰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电解锰锰渣无害化处理和资源
化利用是在现有锰渣库的基础上,通过新增建设水洗、氨氮吹脱、锰渣脱硫等设
备设施采用水洗、低温可控脱氨氮和高温脱硫再生利用等相结合工艺以达到锰渣
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天雄新材为达到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
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企业清洁生产的目标,购买锰渣库并
建设锰渣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设备实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有关会计处理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你
公司有关投资决策是否审慎、合理。
公司回复: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851,507.34
使用权资产-折旧 10,751,189.75
贷: 使用权资产-原值 24105,174.67
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 2,697,257.56
无形资产 8,167,178.90
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 9,026,086.21
贷:银行存款 109,315,933.00
根据《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收购资产所涉及的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
雄锰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深中科华评报字[2023]第 064 号)评估报告,天雄新材与文山天雄签署了购买锰
渣库的协议并支付了款项,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
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的有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旭泰所尚未与公司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深圳旭泰所将严格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开展相关工作,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获取银行回单、函证、检查合同协议等我们认为的审计程序,取得客观公正的
审计证据,最晚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前回复核查意见。
(3)说明锰渣库中的土地使用权、110KV 变电站中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
权登记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及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并说明办理产权登记
的计划和进展,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本次锰渣库的交易作价以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为基础,经过交易双方商定交易作价。经查询《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
范围未包含办理锰渣库土地使用权证、110KV 变电站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所需支付
的相关费用,为此,锰渣库的土地使用权、110KV 变电站中房屋建筑物产权登记
的办理,不影响本次交易作价及交易进程。
锰渣库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系锰渣库在建设期间,所在地麻栗坡县没有足够
的工业用地指标,所以采用以租代征的方式进行,对天雄新材后续的生产经营不
会产生较大影响。
天雄新材购买锰渣库资产后,将尽快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当地
政府工业用地指标允许的条件下,尽快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启元律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锰渣库中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产权登记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及
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办理产权登记的计划和进展
根据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收
购资产所涉及的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实物资产及无
形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深中科华评报字[2023]第 064 号),截至
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10,931.59 万元,且特别说明锰渣库中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产
权登记(本次评估是根据评估基准日锰渣库的现状进行评估。同时由于土地未办
理权证,其土地性质无法确定,无法采用市场法及基准地价法等土地使用权常见
评估方法, 本次土地使用权是采用基准日当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评估。故
本次评估价值是基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价值)。交易双方以上述《资产评估
报告》为基础商定交易作价并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麻栗
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并约定了交易方式。
根据公司说明,天雄新材自 2019 年起持续使用该锰渣库,目前生产经营环
境未遭受重大变化。锰渣库未办理土地使用权产权登记的原因系在建设期间,麻
栗坡县没有足够的工业用地指标。天雄新材购买锰渣库资产后,将尽快与政府相
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快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如麻栗坡天雄新材
料有限公司因土地使用权产权登记的原因致使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无法
正常使用所购买的锰渣库及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将赔偿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
司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2)110KV 变电站中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
进程及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办理产权登记的计划和进展
根据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收
购资产所涉及的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持有的 110KV 变电站相关实物资产价值
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深中科华评报字[2023]第 063 号),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110KV 变电站相关实物资产的评估值
为人民币 10,253.94 万元,且特别说明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暂未办理产权
登记(本次对于房屋建筑物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其价值是基于现状未取
得房屋权证的价值。由于该房屋建筑物是为变电服务,放置变压器及部分变电设
施所用。是否办理权证不影响资产使用及持续经营)。交易双方以上述《资产评
估报告》为基础商定交易作价并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麓丰售
电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并约定了交易方式。
根据公司说明,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自 2019 年起持续使用该变电站,目
前生产经营环境未遭受重大变化。变电站中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系
在建设期间,麻栗坡县没有足够的工业用地指标。天雄新材购买变电站资产后,
将尽快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快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如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因
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所购买的 110KV 变电站,本公司将赔偿麻栗坡天雄新材料
有限公司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未发现天雄新材在堆存锰渣因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第四条的情形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况。交易双方已经考虑锰渣库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产权登记以及变电
站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资产转让方已出具承诺。
天雄新材购买锰渣库和变电站资产后,将尽快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
快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4)说明锰渣库中的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110KV 变电站中的房屋建筑物的评估计算过程、主要评估参数,并
结合同类资产可比价格说明评估值的公允性,请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锰渣库中的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的评估计算过程: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构筑物资产具体为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
司所有的锰渣库,为山谷型锰渣库,总库容量为 407.30 万立方米。
本次委估的构筑物为锰渣库,坐落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
栗镇老地房村附近,为山谷型锰渣库,总库容量为 407.30 万立方米,暂未办理
产权登记;建筑结构为砼面,建成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现场勘察时,未见地基沉降,墙体无开裂现象,配套设施使用正常,总体使
用情况较好,维护保养较好。
(1)核查相关原始资料,做到账、表、物相符、准确。
(2)核实标的位置、结构形式、使用情况等,填写“现场调查表”。
(3)了解当地建筑材料现行价格;了解同类建筑物造价及收费内容;调查
相关房地产市场价格。
(4)依据构筑物的结构、标准、工程量在评估基准日时的现行市场价格和
取费标准,考虑各项政策性取费标准,计算重置成本。依据构筑物的结构等各部
分的勘察记录,综合确定其的成新率,计算确定评估值。
(5)整理汇总资料,编制清查评估明细表。
(6)撰写评估技术说明。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与前期及其他费用相关的合同;
(3)评估人员现场勘查记录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对委估构筑物的介绍;
(4)《云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
(5)《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
建[2016]504 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5〕299 号);
(7)《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1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第二次修
订);
(9)《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10)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完损等级及评定标准》;
(1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2 年出
版);
(12)其他与评估相关的资料。
(1)评估基本方法简介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执行不动产评估业
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
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
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
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
种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评估方法的选择
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
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
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恰当地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进行评
估。
②委估构筑物已完成开发,不适宜转变用途,故不宜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委估构筑物难以找到市场成交案例,不宜用市场法评估;委估资产为配套构筑物,
不可单独获利,故不宜采用收益法。
故本次采用成本法对委估构筑物进行评估。
(3)评估公式和参数选取
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安总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
①建安总造价:房屋建筑物建成于 2019 年 7 月,有较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可按云南省建筑工程造价指数、云南省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得到建
安工程造价。即:
建安总造价=建安综合造价的历史成本×价格指数
②前期及其他费用:
前期费用包括筹建费、项目可研费、环评费、勘察设计费等,期间费用包含
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工程建设
投资额,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前期及其他费用。部分
取费标准和依据列于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执行标准 取费基数 依据(文号)
其他费用(可研、
综合考虑(发改价格
〔2015〕299 号等)
等)
③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为委估建筑物正常建设工期内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本金和计息期
按照正常施工建设情况下需占用资金的数额及相应的时间计算,利息率选择评估
基准日仍在执行的与正常工期同期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评估时,假设资金均匀
投入,计息期取正常工期的一半。
资金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基准利率
×1/2
④可抵扣增值税
年 4 月 1 日后建安工程造价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9%、专业费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可抵扣增值税=税前建安综合造价/1.09×9%+前期及其他费中可抵扣增值税
项目金额/1.06×6%
(2)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的确定采用年限法和观察法以不同权重加权计算,其中:年限法权重
和观察法权重为 4:6。即:
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观察法成新率×60%
①观察法成新率
评估人员实地勘查委估构筑物的使用状况,调查、了解其的维护、改造情况,
对其主要结构部分、设施部分进行现场勘查,结合构筑物完损等级及不同结构部
分相应的权重系数确定成新率。
观察法成新率=结构部分合计得分×权重+装修部分合计得分×权重+设备部
分得分×权重
②年限法成新率
依据委估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确定房屋
建筑物的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案例:锰渣库(构筑物评估明细表序号 1)
(1)建筑物概况
本次委估的构筑物为锰渣库,未见产权相关资料,建筑结构为砼面,建成时
间为 2019 年 7 月,使用及维护保养较好。
现场勘察时,建筑物工程施工质量均较好,现场勘测均未发现基础不均匀沉
陷现象,总体使用情况较好,维护保养较好。
(2)重置全价的确定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等资料,该工程历史建安造价成本为
厂价格指数(上年同月=100),具体情况见下表:
根据上述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及测算,则 2023 年 10 月与 2019 年 7 月物价
指数调整系数 PQ 为 1.0840。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建筑施工合同,合理建设期确定为 18.2 个月,测算得出
评估基准日建安工程造价,确定评估对象重置全价。具体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序
费用名称 取费说明 费率% 费用金额
号
资金成本 ([1]+[2])×合理建设工期
(利息) ×利率÷2
[1]/(1+9%) 9%、6%、
×9%+[1]*6.70%/(1+6%)×6% 6.70%
得出建筑物重置全价取整为 118,468,273 元。
(3)成新率的确定
①观察法成新率
通过对构筑物的实地勘查,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完损情况如下:
结构名称 标准分 评定分
结
构部分
G
小计 权重 75% 64.50
设 6.水卫 25 20
备部分 7.电照 25 20
B 8.通讯 10 9
小计 权重 25% 19.75
打分法评定成新率(P):P=G+S 84.25
注:评估对象构筑物无装修
情况,故观察成新率未考虑装修
影响。
即观察法成新率为
②年限法成新率
该房屋于 2019 年 7 月竣工,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 4.34 年,该结构构筑物理
论使用寿命 30 年,尚可使用 25.66 年。则: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 25.66/
(25.66+4.34)×100%
=85.53%
③综合成新率
成新率=85.53%×40%+84.25%×60%
=84.76%
(4)评估净值估算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
= 100,413,708
(元,取整)
经上述评估,得出评估对象构筑物评估值为 100,413,708 元。
二、锰渣库中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计算过程:
本次评估范围为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锰渣库所在土地,土地
使用权面积为 248.02 亩。
评估对象土地使用权为锰渣库所在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48.02 亩,根
据现场勘察情况及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介绍,宗地具有一定坡度,部分宗地表面
已硬化。
(1)评估准备阶段要求被评估单位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资料准备:按照我公司提供给被评估单位的资料清单,请被评估单位准备好
土地出让合同及发票、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政府相关批复文件等资料,为评估工作
做好资料准备。
开展自查:请被评估单位做好评估范围内土地数量的自查工作,填写土地的
评估明细表与调查表。
(2)评估实施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财务核对:首先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土地评估明细表,进行账账、账表、
账实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询问,如有不实立即调整,避免重复、遗漏
现象,减少评估工作的失误。
权属核实: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申报评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性文件,
将收集到的产权证明文件与评估申报表中的明细项进行核对,核实权属人名称,
土地权证编号、土地位置、用地性质、准用年限、土地面积等内容是否相符,检
查土地使用权证中他项权利一栏记载的有关事项。
勘察现场: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人员逐项进行实
地勘验鉴定,填写宗地基础设施调查表及周边区域情况调查表,并核对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开发程度、土地四至等情况。
分析解剖:对本次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依其特征、用途及评估目的等,分类进
行投资分析,选择评估方法。
评估计算:根据选择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土地按地区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进行
分类,然后对不同类型的土地结合开发成本及市场状况计算评估值。
(3)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提出阶段
对已计算出的评估结果,反复进行综合分析,对各类土地分别进行评估价格
的全面水平测算,复核评估工作底稿,编写土地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
(1)《云南省文山州土地及附着物赔偿标准》;
(2)土地征收明细及付款凭证;
(3)其他有关评估资料。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土地系当地政府征收,相关征收费用由产权持有单位
支付,因当地政府暂时无法提供工业用地指标,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相关产
权资料,故本次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土
地征收涉及的项目清单,参照《云南省文山州土地及附着物赔偿标准》(见附件
测算得出评估对象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 8,902,225 元。
三、110KV 变电站中的房屋建筑物的评估计算过程: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建筑物类资产为 110kv 变电站,建筑结构为砖混,建成
时间为 2015 年 2 月 28 日,根据其评估申报明细表,该类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账
面原值为 45,596,947.99 元,账面净值为 37,474,991.60 元。
本次委估的房屋建筑物为 110kv 变电站,房屋建筑物坐落于云南省文山壮族
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大坪子,暂未办理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9,031.76 平
方米,包括中控室等。房屋主要为砖混结构;房屋无地基沉降,墙体无开裂现象,
屋面防水维护良好,门窗开启正常,墙面无严重脱落现象。配套设施使用正常。
(1)核查相关原始资料,做到账、表、物相符、准确。
(2)抽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核实标的位置、结构形式、装修标准等,填
写“现场调查表”。
(3)了解当地建筑材料现行价格;了解同类建筑物造价及收费内容;调查
相关房地产市场价格。
(4)依据建筑物的结构、标准、工程量在评估基准日时的现行市场价格和
取费标准,考虑各项政策性取费标准,计算重置成本。依据建筑物的结构、装修、
设施等各部分的勘察记录,综合确定建筑物的成新率,计算确定评估值。
(5)整理汇总资料,编制清查评估明细表。
(6)撰写评估技术说明。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与前期及其他费用相关的合同;
(3)评估人员现场勘查记录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对委估建筑物的介绍;
(4)《云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
(5)《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
建[2016]504 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5〕299 号);
(7)《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1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第二次修
订);
(9)《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10)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完损等级及评定标准》;
(1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2 年出
版);
(12)其他与评估相关的资料。
(1)评估基本方法简介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执行不动产评估业
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
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
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
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
种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评估方法的选择
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
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
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恰当地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进行评
估。
②委估房屋建筑物已完成开发,不适宜转变用途,故不宜采用假设开发法评
估;委估房屋建筑物难以找到市场成交案例,不宜用市场法评估;委估房屋建筑
物未出租,无收益,不宜采用收益法;委估房屋建筑物历史建造成本资料齐全,
相关折旧可估算,适宜采用成本法。
故本次采用成本法对委估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建筑物为
本身价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3)评估公式和参数选取
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安总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
①建安总造价:房屋建筑物建成于 2015 年,有较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可
按云南省建筑工程造价指数、云南省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得到建安
工程造价。即:
建安总造价=建安综合造价的历史成本×价格指数
②前期及其他费用: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报建费、
招投标代理服务费、项目可研费、环评费等。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工程建设投资额。
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工程建设投资额,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确定前期及其他费用。部分取费标准和依据列于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执行标准 取费基数 依据(文号)
其他费用(可研、
综合考虑(发改价格〔2015〕
等)
③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总和
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基准利率
×1/2
④可抵扣增值税
年 4 月 1 日后建安工程造价的增值税率调整为 9%、专业费用的增值税率为 6%。
则:
可抵扣增值税=税前建安综合造价/1.09×9%+前期及其他费中可抵扣增值税
项目金额/1.06×6%
(2)成新率的确定
以现场勘查结果,结合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具体情况,分别按年限法和现
场勘查法的不同权重加权平均后加总求和,确定综合成新率。其中:年限法权重
和观察法权重为 4:6。即:
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观察法成新率×60%
①现场勘查法
主要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鉴定房屋新旧程度的参考依据》,
根据现场勘查记录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好分值测算出结构、装修、设备三部分的
完好分值,然后与这三部分的标准分值比较,求得三部分成新率,按不同权重折
算,加总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勘查成新率=结构部分成新率×G+装修部分成新率×S+设备部分成新率
×B
式中:G、S、B 分别为结构、装修、设备权重系数
②年限法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依据委估建筑物的已使用年限和经济耐用年限计算确定;其中
已使用年限根据其建成时间、评估基准日期计算确定;经济耐用年限根据房屋的
结构形式、使用环境按有关规定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年限法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或: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案例:110kv 变电站(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序号 1)
(1)建筑物概况
本次委估的房屋建筑物为 110kv 变电站,未办理产权登记,建筑结构为砖混,
建成时间为 2015 年 2 月 28 日,使用及维护保养较好。
现场勘察时,建筑物工程施工质量均较好,现场勘测均未发现基础不均匀沉
陷现象,总体使用情况较好,维护保养较好。
(2)重置全价的确定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等资料,该工程建设时间为 2015 年 2
月,历史建安造价成本为 45,596,947.99 元,本次评估根据国家统计局定期发布
的云南省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上年同月=100),具体情况见下表:
根据上述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及测算,则 2023 年 10 月与 2015 年 2 月物价
指数调整系数 PQ 为 1.1744。
根据竣工结算资料,参考造价信息及评估人员市场调查情况,按整个项目合
理建设期为 18.5 个月,测算得出评估基准日建安工程造价,确定评估对象重置
全价。具体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序号 费用名称 取费说明 费率% 费用金额
([1]+[2])×合理建设工期
×利率÷2
[1]/(1+9%) 9%、6%、
×9%+[1]*6.26%/(1+6%)×6% 6.26%
得出建筑物重置全价取整为 54,373,666 元。
(3)成新率的确定
①观察法成新率
通过对建筑物的实地勘查,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完损情况如下:
结构名称 标准分 评定分
结构部分 G
小计 权重 60% 39.90
装修部分 S 8.内墙 25 23
小计 权重 25% 22.50
设备部分 B 13.通风 15 15
小计 权重 15% 14.24
打分法评定成新率(P):P=G+S+B 76.64
即观察法成新率为 76.64%。
②年限法成新率
该房屋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竣工,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 8.68 年,该结构非
生产用房理论使用寿命 50 年,尚可使用 41.32 年。则: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41.32/(41.32+8.68)×100%
=82.64%
③综合成新率
成新率=82.64%×40%+76.64%×60%
=79.04%
(4)评估净值估算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54,373,666×79.04%
=42,976,946(元,取整)
经上述评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类评估结果及与账面值比较见下表:
原值增值 净值增值
科目名称 评估原值(元) 评估净值(元) 原值增减值 净值增减值
率(%) 率(%)
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
四、评估值的公允性说明
通过调查评估对象周边公开市场,类似资产交易不活跃,与评估对象资产类
型相同、价值体量相近、工艺/规格相似的交易实例数量较少,且交易案例的交易
目的、交易时间、交易情况等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后可知:与评估对象基本可比
的实例较少,不能满足市场法关于足够数量的可比案例的“可比”要求,故本次
评估采用成本法,从资产投入的历史成本出发,注重资产有效性,经综合分析各
项影响因素、评定测算得出的评估意见,符合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要求。
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评估机构认为:上述对锰渣库中的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
设施、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10KV 变电站中的房屋建筑物评估选取的相关
参数合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认为评估价值合理公允。
附件 1:《文山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说明购买锰渣库、110KV 变电站的最新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款项是否已支付以及交易主体、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适用)。
公司回复:
购买锰渣库、110KV 变电站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款项是否已 支付
项目 交易主体 支付时间
支付 方式
锰渣库 是 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现金
日
是 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 现金
站 日
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标的资产为 110KV 变电站及机器设备,交易金额为
款 10,250.00 万元,收款方为资产出售方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指定的深圳麓丰
水电有限公司。余款 3.94 万元尚未支付。
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标的资产为锰渣库(含构筑物及其他辅助
设施)及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为 10,931.59 万元。2023 年 12 月 26 日,麻栗坡天
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收购款 10,617.00 万元,收款方为资产出售方云南文
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指定的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余款 314.59 万元
尚未支付。
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 45,000 万元,占该公司注
册资本的 90%;湖南大佳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10%。请
你公司说明增资的最新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雄新材是否已就有关事项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各股东方是否已向天雄新材完成实缴出资,如已实缴,请说明
实缴出资的时间、金额及具体用途,如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请说明后续实缴资
金时间安排。
公司回复:
增资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项目 情况说明
是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是
是否完成实缴出资 是
实缴出资的时间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实缴出资的金额 18,000.00 万元
实缴出资的具体用途 收购锰渣库和 110KV 变电站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向天雄新材转账支付增资款 18,000 万元。天雄新
材暂未收到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款。本次增加的资本金主要用于
天雄新材收购锰渣库、变电站资产收购款。
经询问湖南大佳公司,湖南大佳的增资款预计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实缴到
位。
会第十七次会议中,董事唐自然对《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39%股
权的议案》《关于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同意麻栗坡
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投弃权票,理由为“天雄新材环保问题是
否彻底解决没有权威性结论;天雄新材今年业绩不及预期,后两年业绩能否有大
改善目前看不出来”。董事张锦贵对《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39%
股权的议案》《关于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同意麻栗
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投
弃权票,理由为“会议召集在周五晚上 9:45 通知周天上午开会,议题不属于紧
急事件;会议提交文件整体上是完整充分的,但是时间紧,无法认真审阅,无法
准确表达真实意思;本次会议所议收购资产和股权事项,其中议案一所涉资产为
去年公司收购 51%股权的公司,一年来并未实现当初收购预期,继续收购存在一
定风险,且生产经营尚未达到正常化,审计报告有强调事项;会议提交的其他表
决事项,因在公司被证监会立案,处于退市警示及其他警示情况下,应集中精力
解决化解退市警示,在此情况下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妥,且已受到北京证监局的
关注;总之,本人支持公司对解决退市警示所做的努力,但是应高度关注公司资
金被违规占用问题的合法解决及一切投资的合规合法问题”,请你公司结合上述
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说明上述议案是否已充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关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并说明董事会内部对于你公司其他经营或财务决策是否存在
重大矛盾或分歧,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予以必要风险提
示。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说明上述议案是否已充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关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1)上述 4 个议案的筹划过程
公司自去年底收购天雄新材 51%股权以来,为顺应磷酸锰铁锂产业变化带
来的历史性机遇,实现加快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公司拟通过收购天雄新材 39%
股权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实现更好的协同发展效应;子公司天雄
新材收购锰渣库和 110KV 变电站项目以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
以及增加生产设备的完整性,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内部进行数次沟
通,从上市公司利益及发展战略出发,讨论了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以
及与上市公司潜在的协同可行性,一致认为以上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并
予以支持。
公司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已满一年,公司基于未来战略发展、业务拓展及审
计需求的需要,引入新的审计团队—深圳旭泰所开展 2023 年年报审计工作。公
司与中审众环所就 2023 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沟通,公司已收到中审众环所关
于公司更换年审会计师事项的书面陈述意见。
(2)上述 4 个议案的提案过程
会审议公司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39%股权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
会审议公司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会审议
麻栗坡天雄新材向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
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会审议麻栗坡天雄新材向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购买
其所持有的 110KV 变电站等相关资产的请示》,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后,根据其
请示,拟定了董事会会议文件。
(3)上述 4 个议案的审议过程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董事长的安排,董事会秘书宣读《关于
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39%股权的议案》、《关于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
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于同意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张锦贵先生就会议议程,网上出现因
为环保问题无限期停产传闻,目前公司没钱为什么收购、审计报告、估值报告与
资产评估报告都表明了有关的资产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一些问题,今年麻栗坡天
雄新材估值 9.5 亿元,张锦贵先生认为价值是下跌的,所收购资产已经发生估值
降低的情况下,我们再去收购它的资产,其合理性,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的说明。
(4)上述 4 个议案的表决过程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宣读完毕后,全体董事审议议案、各位董事
表决、填写表决票。董事长戴德斌先生填写了表决票,并向会议进行了视频展示,
对所有议案投了同意票;董事唐自然填写了表决票,对议案一、二、三投了弃权
票,对其他议案投了同意票;董事张锦贵填写了表决票,对议案一、二、三、四
投了弃权票,对其他议案投了同意票;独立董事谭柱中填写了表决票,对所有议
案投了同意票;独立董事范茂春填写了表决票,对所有议案投了同意票。
议案是否已充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关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会审议公司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39%股权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
会审议公司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会审议
麻栗坡天雄新材向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
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会审议麻栗坡天雄新材向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购买
其所持有的 110KV 变电站等相关资产的请示》,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后,根据其
请示,拟定了董事会会议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知与会议资料》,同时抄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了董事会内部决策程序,会议提案、召集、召开、
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二)并说明董事会内部对于你公司其他经营或财务决策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或分歧
经自查,除上述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
有限公司 39%股权的议案》、
《关于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于同意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关于拟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董仁周投反对票外,第六
届董事会公司董事未对其他议案提出异议,未发生董事投弃权票和反对票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提出异议的董事已在董事会会议审议中投出弃权
票,并明确了理由。
经自查,截至本回复日,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其他经营或财务决策不存在重
大矛盾或分歧。
启元律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方法及程序
等相关文件;
(二)核查内容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说明上述议案是否已充分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有关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39%股权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
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会审议麻栗坡天雄
新材向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的请示》、
《关
于提请董事会审议麻栗坡天雄新材向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
件。公司董事会在 2023 年 12 月 22 日收到总经理周俊提请的请示后,于 2023 年
临时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戴德斌以及公司总经理周俊认为上述事项需尽快召开董
事会审议,因此未能提前 3 日通知。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章程》第
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
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
于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据此,公司董
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本次临时董事会 5 名董事均出席会议,所审议案均获二分
之一以上董事同意,获得通过,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次临时董事会召开的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董事会采取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相关会议文件已签字,并已有过半数董事投票同意议案。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共 17 次会议决议,除上述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的《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39%股权的议案》《关于
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同意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
司购买资产的议案》《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独立董事董仁周投反对票外,第六届董事会公司董事未对其他议案提出异
议,未发生董事投弃权票和反对票情况。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提出异
议的董事已在董事会会议审议中投出弃权票,并明确了理由。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其他经营或财务决
策不存在重大矛盾或分歧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提案、审议和表决
过程等方面,已充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关表决结果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其他经营或财务决策不存在重大矛
盾或分歧的情形。
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和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拟聘请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旭泰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不再续聘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所)。资料显示,旭泰所
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2 日,于 2021 年 2 月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备案。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 4 人,注册会计师 17 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10 人。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在函询旭
泰所、中审众环所的基础上,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1)请旭泰所说明截至目前已承接及拟承接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审计客户名称、所处行业、签字会计师及复核人员、收费情况,结合
旭泰所应对重大复杂事项的经验、专业人员配备及项目安排等,说明承接你公司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较少的原因,以及是否具备承接并完成公司审计业务的能力。
深圳旭泰回复:
本所成立于 2012 年,于 2021 年 2 月完成财政部、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备案后,具备证券业务服务资格,因此相关人员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业务
较少。我所已承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如下:
客户名称 业务内容 所处行业 签字会计师 复核人员
计算机、通信和
华讯方舟股份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 谭旭明、
其他电子设备制 凌辉
有限公司 计与内部控制审计 王平平
造业
辅仁药业集团 医药制造业 凌辉
计与内部控制审计 王平平
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 医药制造业 凌辉
计与内部控制审计 尹擎
截至目前,本所合伙人 5 人,注册会计师 29 人。通过洽谈,拟承接上市公
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如下:
客户名称 业务内容 所处行业 签字会计师 复核人员
三盛智慧教育科 2023 年度 财务 报表 计算机、通信和其 谭旭明、
凌辉
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龙志刚
鉴于三盛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风险因素等,本所安排首席合伙人谭旭明、质控
负责人凌辉、签字注册会计师龙志刚负责此项目相关事宜,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及
质控复核人相关信息如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谭旭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合伙人,并为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负责人,2021 年 12 月开始在深圳
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现任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龙志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
深交所和北交所董秘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中级会计师,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后开始从事审计、评估、财税咨询等工作,先后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贵州分所)、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中准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担任项目经理,202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1 月开始在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担任项目经理期间,主
要从事新三板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改、股权转让以及各类年报项目。参与过南方
电网贵州下属各县局、中国兵器下属长安股份年报审计、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新三板)年报审计、湖南农友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审计。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凌辉,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12 年。
年 8 月开始在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从业期间为多家挂牌公
司提供过申报审计、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基于对三盛公司及其环境的了解和本所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及经验,本
所具备承接并完成三盛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工作的能力。
(2)请旭泰所说明对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人员安排、审
计计划、目前的审计进展情况、是否有充分时间保证年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
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是否充分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如是,请说明其所了解的
风险情况及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并结合其所过往审计业务开展情况、应对重大复
杂事项的经验、专业人员配备等因素,以及其业务承接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结果,
说明是否具备承接公司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深圳旭泰回复:
本所在项目拟承接阶段,与三盛公司及管理层就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入
的沟通与讨论,并与北京证监局进行了沟通、汇报。本所经过对三盛项目的了解、
沟通与分析,项目组在承接及风险评估程序中初步识别的错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股票被标识*ST 在退市压力、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得出结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违规占用资金、商誉减值等。
鉴于三盛项目属于高风险项目,项目组初步制定了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其
中关于项目时间及人员上的安排拟定如下:
三盛 2023 年年报审计事项的初步时间安排为 2023 年 11 月至年报公告日前:
工作;2023 年 12 月至年报公告日前,实施监盘、函证、控制测试等进一步实质
性程序,于年报公告日前完成相关底稿、审核、沟通、总结和正式报告等工作。
项目组预计投入人员共计 12 人,其中包括注册会计师 4 人。
上述时间及安排可能随着实际情况及项目进展发生相关调整。鉴于此,本所
有充分时间保证年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
(3)详细说明中审众环所不再担任你公司年审会计师的具体原因,与公司
前期沟通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事项,并提供中审众环所关于你公司更换年审会
计师事项的书面陈述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已满一年,公司基于未来战略发展、业务拓展及审
计需求的需要,引入新的审计团队—深圳旭泰所开展 2023 年年报审计工作。公
司与中审众环所就 2023 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沟通,公司已收到中审众环所关
于公司更换年审会计师事项的书面陈述意见。
(4)中审众环所对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商誉减值、
持续经营、其他应收款的商业实质及可收回性、证监会立案调查等。请说明旭泰
所与中审众环所沟通的具体内容,是否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如是,请说明沟通
的具体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深圳旭泰回复:
本所已经向中审众环所就上述事项发出沟通函,中审众环也进行了回复,本
所将继续与该所和公司沟通,并在年审过程中重点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改善情
况,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本所向中审众环沟通的内容如下:
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相关规定?请说明贵所对该公司报告期内交易额、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函证情况,
以及对该公司主要客户走访情况及产品终端实现情况、毛利率变动情况所执行的
程序;
请说明贵所对该公司报告期内存货监盘、产能分析、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所执行的
程序,以及对采购额、应付账款及预付账款函证情况、供应商走访情况;
交易的交易实质和定价公允性所执行的程序有哪些?贵所认为该公司对关联方
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据的具体情况;
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作出判断,也无法确定三盛教育公司计提的
坏账准备是否充分的判断所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中审众环所的回复如下:
是否发现该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部分资金活动、担保活动等内部控制未见内部
审核、审批记录,我们认为公司的部分资金活动、担保活动等内部控制存在管理
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重大内控缺陷。
审计机构备注:针对公司的部分资金活动、担保活动等内部控制存在管理层
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重大内控缺陷,我们的审计计划是:
(1)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做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做
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
(2)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
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复核是否存在偏向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①评价管理层在做出会计估计时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反映出管理层的某
种偏向(即使判断和决策单独看起来是合理的),从而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
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偏向,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重新评价会计估计;
②追溯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管理层判断和
假设。
(3)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
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
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
务信息做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为。
(4)访谈相关股东,了解其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了解股东如何防止管
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设计,了解相关资金活动、担保活动
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测试该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5)了解公章的内部控制制度,获取重要公司的 2023 年度公章使用登记台
账进行复核,查看是否存在未披露担保。
存在的意见分歧。
我们在历年提供审计服务中,除无法表示意见段所述事项外,我们与该公司
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出现过分歧,此种意见分歧是否已在 2023 年末之前消除。
我所未对该公司开展 2023 年度预审工作,且尚未针对无法表示意见段所述
事项发表消除意见报告,无法判断该无法表示意见段所述事项是否已在 2023 年
末之前消除。
内部控制的缺陷。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66,579.93 万元。截至 2022 年报审计报告出具日(2023
年 4 月 26 日),尚有 20,029.93 万元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归还。
式又将期后归还的资金 4.5 亿元定期存单被质押提供外部担保,该担保事项未履
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应审批程序,构成违规担保。
公司上述资金汇出未受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制约,导致出现部分内部控制失
效行为。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已向该公司治理层沟通过上述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
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的缺陷。
(1)该公司 2022 年度被我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2023)2200034 号),在我所报告风控管理上被分类为“风险类”上市公司项目,
根据我所质量管理办法规定,被定义为“风险类”上市公司项目须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承接保持工作,且均需重新报风控委员会审议是否予以承接。
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该公司尚未和我所对接并开展相关的预审工作。我们
预计无法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重新提报风控委员会审议工作,基于时效
性,很可能无法满足所内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决定不予以承接并向该公司提
出辞任,并提请该公司尽快更换新所。
(2)该公司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已满一年,公司可能基于未来战略发展、
业务拓展及审计需求的需要,引入新的审计团队开展 2023 年年报审计工作。
(1)该公司 2022 年年度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触发退市新规中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我们提请后任注册会计师关注,上市公
司因触及退市新规中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ST 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审计
报告意见类型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情形,深交所将终
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2)关注 2022 年报中涉及无法表示意见本期的消除情况,是否已取得充分、
恰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影响因素。审计报告列示的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及我们提请
后任所需关注事项内容主要包括:
①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林荣滨、现实际控制人戴德斌均通过其关联企业
违规占用资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余额为 63,979.93
万元;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有 18,029.93 万元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归
还,此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金额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由于公司资金管理、
关联方往来等方面内部控制运行失效,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
判断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提供资金金额的完整性以及合理估计其可收
回性,我们也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②其他应收款的商业实质及可收回性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三盛教育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包括应收深圳
金环商贸有限公司的余额为 2,600.00 万元(账面计提坏账准备 130.00 万元)。
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有 2,000.00 万元未归还。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对上述资金往来的商业实质、债权的可收回性以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
关联方资金占用作出判断,也无法确定三盛教育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述金额进行调整。
针对第①、②项,我们提请后任所关注,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
用资金是否在本报告期内收回,关注本期公司针对资金管理、关联方往来等方面
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资金的完全性、存在性、完整性
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披露的完整性。
同时,将公司用章管理、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加强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力度。
③商誉减值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三盛教育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账面价值
为 42,459.88 万元,其中 41,661.33 万元为 2022 年 11 月收购子公司麻栗坡天雄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栗坡天雄”)形成。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三盛教育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将麻栗坡天雄作为独立的现金产生单元,
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子公司麻栗坡天雄自 2022 年 12 月
起因环保和安全生产事项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截至报告出具日,麻栗坡天雄尚未
启动复工复产。因复工涉及较多因素,我们无法预估停工事项可能对子公司持续
经营造成的影响,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此项商誉减值事项进行调整,也无
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我们提请后任所关注,公司针对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的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
象进行测算,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④持续经营
年 12 月起处于停工状态,截至报告出具日,麻栗坡天雄尚未启动复工复产。同
时我们注意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三盛教育公司货币资金为人民币
元,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将 6 亿元转回福州静莲商贸有限公司,扣除 6 亿元往来
款的影响后,货币资金实际仅为人民币 1.63 亿元);其他应收款中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余额 6.66 亿元、短期借款为人民币 2.3 亿元,其中 2 亿元借款期后发生
逾期;上述情况连同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二、2”所述的其他事项,三盛教育公
司管理层计划采取措施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三盛教育公司的持续
经营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三盛
教育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我们提请后任所关注,公司管理团队和基层员工是否保持相对稳定,各业务
板块保持是否正常生产经营,麻栗坡天雄新材是否已全面复工复产,并盘活集团
货币资金,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持持续盈利性。
⑤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2 所述,三盛教育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2031
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203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截止本审计报告出具日,三盛教育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述
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及其对公司财
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我们提请后任所关注,本报告期及期后目前涉及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事项的进展及结案情况。公司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
务处理。
(3)沟通函中涉及其他沟通内容提请贵所在 2023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按照审
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并获取审计证据。
(5)结合你公司风险情况以及旭泰所已购买执业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说
明旭泰所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已购买的执业保险能否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
的民事赔偿责任,并结合其自身财务状况量化评估其是否具备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能力。
公司回复:
旭泰所已购买 500 万元的职业保险和计提 348 万元的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
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
[2015]13 号)等规定。
近三年旭泰所不存在“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6)说明你公司在选择旭泰所的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对
评价旭泰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能力等
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程序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
公司回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审慎核查和评估了旭泰所的专业胜
任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能力,相关的核查程序如下:
(1)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网站查阅旭泰所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以及会计
师的诚信信息等情况。
(2)通过巨潮资讯网查阅其他上市公司聘任旭泰所为年审机构的公告等情
况,了解以往为其他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是否能够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
度进行独立审计,是否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3)检查旭泰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信用等级证书、质量服务诚信证
书、信用报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等。
(4)核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与旭泰所及其项
目合伙人、拟签字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
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5)审查旭泰所是否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的职业保险,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对
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通过上述充分的评估程序,经核实,(1)旭泰所已进行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加入旭泰所前均曾任职于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较长年限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2)
未发现旭泰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旭泰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
处分 0 次。(3)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
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4)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旭泰所、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关联关系;(5)旭泰所已按财
政部相关规定为审计业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综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认为旭泰所具有审计服务的
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已采取评估程序对
旭泰所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资质、能力、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程序
充分、结论客观。
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同时就标的资产持续经
营能力、前述交易估值合理性、公司存在的退市风险等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一、2022 年 11 月 2 日被立案调查事宜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
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涉及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
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
币资金98.20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
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35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三盛教育
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盛教育相关定期报告中如
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的有关存款受限情况,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受限资产相关内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之外,暂未发现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的情况。
二、2023 年 10 月 9 日被立案调查事宜
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公司、戴德斌、林荣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
经公司自查,暂未发现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
况。
三、2023 年 12 月 29 日被立案调查事宜
》(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5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经公司自查,暂未发现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
况。
四、风险提示:
(1)经营持续亏损
材”)扣除非经常损益后亏损金额为人民币 13,852,062.44 元,截止 2023 年 9 月
损。2023 年 9 月 30 日,天雄新材流动负债为 200,807,705.95 元,流动资产为
新材流动比率为 63.75%,速动比率为 40.94%。天雄新材短期支付压力较大。
(2)借款逾期
天雄新材由麻栗坡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麻栗坡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营业部贷款的 2,900.00 万已经逾期,原来达成的偿还协议,其中 1,400.00 万元
于 2023 年 6 月到期后公司未按照该展期协议按期归还。
(3)停工事项
子公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自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处
于停工状态。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子公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排
污许可证》有效期已到期,新《排污许可证》的取得正在办理之中同时停产检修。
天雄新材新《排污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尽快复产。
子公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续经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中科华估咨字[2023]第 003 号
《估值报告》,截至估值基准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经采用收益法测算,麻栗
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95,214.19 万元,增值 80,111.45 万
元,增值率 530.44%。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10.3.10
规定“上市公司因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
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
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
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公司追溯重述
导致出现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第 10.3.1 条第一款第四
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
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若公司 2023 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全体董事对上述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确认意见:
董事长戴德斌:确认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唐自然:本人唐自然对回复的内容除有异议的部分外予以认可。异议的
理由如下:
一、对问题(1)回复有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收回实控人违规占款 5.8 亿元属重大事件,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
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公告,以消除市场等各方疑虑。
二、对问题(2)回复有异议,理由如下:
对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等股权合理性描述有异议,因其环保问题没有彻底
整治解决,再者其经营收益未达预期且无实质性扭转不及预期的措施。
董事张锦贵:
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和问询,经过一个多月的准备做出的。深交所关注的问题
也是本人在董事会上关注并发表意见的问题,本人对相关议题已经投了弃权票,
其中已充分表达本人的疑虑。
本人无法确保本《回复》的内容之真实、准确和完整。
独立董事谭柱中:
本人根据启元律所核查的结论,同意回复函内容。
独立董事范茂春:
本人范茂春确认回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