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盛: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 三盛      公告编号:2024-013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3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现公司就《关注函》回复如下:
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要求你公司说明于 2023 年 12 月底收到的 5.8
亿元还款是否以你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雄新材) 39%股权、向天雄新材增资、天雄新材购买资产为前提,前述四项交
易是否为独立的交易安排、是否存在互为条件的情况,前述交易事项是否具有商
业实质、是否真实公允,前述交易中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公司收到的还款
是否构成资金闭环等事项。我部要求你公司在 2024 年 1 月 9 日前回函,截至目
前,你公司及中介机构仍未提交回函并对外披露。
  请你公司说明就回复及核查关注函各项问题已开展的工作及具体进展,公
司董事会、高管团队成员以及中介机构对关注函问题的回复是否存在重大分歧,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未及时提交回函的具体原因、
合理性及后续具体回函安排,公司全体董事、高管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违反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2.2 条、第 5.3.6 条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公司回复及核查关注函各项问题已开展的工作及具体进展
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后,经请示董事长戴德斌先生,本人立
即召集会议,组织、安排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分工、回复。参会人员
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审计机构、启元律所等中介机构有关
人员。会议就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的回复做了详细的分工。总经理周
俊、时任财务总监张国全、董事会秘书郭宋君及有关人员相继回复了创业板关注
函〔2023〕第 337 号。公司回复初稿形成后,审计机构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合伙)、评估机构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
事务所相继回复了核查意见。审计机构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常
年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回复了部分核查意见。审计机构深圳旭泰会计师
事务所(普通合伙)就问题 1 第(1)(3)(4)问、问题 2(3)、问题 3(2)
正在核查,常年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问题 1 第(4)问正在核查,尚未
回复。公司董事会秘书就回复事宜,多次督促有关负责回复人员及时回复,并多
次召开协调会议,组织、安排、协调回复事宜。并就《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董事就创业板关
注函〔2023〕第 337 号回复“请全体董事确认回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如
有个别董事对个别问题的回复有异议,请在回函中说明并列出异议理由”。
  公司在收到此次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3 号后,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召
开协调会议,组织、安排、协调回复事宜,并将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3 号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2.2 条、
第 5.3.6 条发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根据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3
号的要求,就“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4.2.2 条、第 5.3.6 条的情形。”客观、如实回复。
  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除审计机构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就
问题 1 第(1)(3)(4)问、问题 2(3)、问题 3(2)正在核查与常年法律顾
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问题 1 第(4)问正在核查,尚未回复之外的其他回复,
公司已经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二、公司董事会、高管团队成员以及中介机构对关注函问题的回复是否存在
重大分歧,未及时提交回函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及后续具体回函安排
   公司董事会、高管团队成员以及中介机构对关注函问题的回复无重大分歧,
由于旭泰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人手问题,本想放弃公司年审项目,所以回复迟迟未
完成,所以回复文件暂时还不完整,致使多次回复申请延期。针对上述情况,有
个别董事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后续具体回函安排:公司积极与旭泰及其他会计师沟通,争取尽快确定年审
会计师,尽快组织按交易所要求准时回复。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管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2.2 条、第 5.3.6 条的情形
   回复:
   董事长戴德斌:本人戴德斌,作为三盛教育董事长和实控人,因初涉证券市
场,加之我的主要精力大部分放到找矿扩产方面,疏于公司的管理,对上市公司
方面法律意识不强。加上疫情影响,导致融资迟迟不到位,造成了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 2 个亿资金,4.5 亿违规担保事情的发生。
   违规事情发生后,在监管部门批评教育下,为消除不利影响,本人积极采取
处置资产、合法贷款等有效措施解决归还违规占用的资金,并高度重视违规担保
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归还资金,同时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查积极整改,规范三会
运作程序,本人强化合规意识的培训,确保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此外
还通过增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检查力度、流程管理等方式杜绝类似事件
的发生,本人认为上述措施切实可行,履行后将有效化解内控存在的重大缺陷,
力争尽快消除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
   除以上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外,本人不存在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2.2 条、第 5.3.6 条的其他情形。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
日担任该职务以来,本人基本上能做到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未利
用职权为自己的亲属及其他人谋取利益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能做到推动公司规
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唐自然:本人自担任公司董事以来,按照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维护了上市公司利益。
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控人、本人和他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提醒经营管理层和报告董事会,没有以不直接经营或
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如针对收购 51%股权的麻栗坡新材料公司,根据其生产
特点和过去发生的问题,反复提醒公司管理层及麻栗坡公司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
严防安全及环保事故的发生,并报告了董事会。
上年末最后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麻栗坡公司剩余的 39%股权
等资产收购案,本人觉得该公司存在的环保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同时业绩与
一年前收购 51%股权时承诺的业绩差距很大且无根本扭转业绩向好的有力措施,
故没有理由投赞成票。又因为认为经营管理层毕竟更接触实际,冒然反对他们提
出的议案似乎也理由不充足,故投了弃权票。
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
司违法违规行为。
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去年四月下旬董事会讨论 2 2 年年报,实控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大额资金暴露
确实,在会上本人要求实控人迅速全部归还占用资金,要求公司尽快收回被占用
的资金,并将占用资金真实情况和收回进展等事项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公开披露。
承诺,均予严格履行。
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此外,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5.3.6 规定,有关公司信息披露深交所问询
需要本人回复的,均能按规定及深交所的要求将自己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提供给公司,以便公司回复,不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保密
等为由不履行回复义务。综上,本人认为自己真实地履行了董事义务,没有违反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4.2.2 和 5.3.6 条规定的情形。
  董事张锦贵:本人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没有存在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4.2.2 条、第 5.3.6 条的情形。在董事会讨论相关议案时进行尽责问
询并发表意见,对相关议案投了弃权票并表达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谭柱中: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4.2.2 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
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
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
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规则第 7.2.5 条第四项的规定)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
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
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本人谭柱中,作为三盛教育独立董事,现说明承诺如下:
  经仔细核查比对上述的每一条规定,本人承诺,自本人任三盛教育独立董事
以来,在履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4.2.2 条、第 5.3.6 条的情形。
  独立董事范茂春:本人范茂春在参与公司管理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并维护了上市公司利益,没有存在违反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第 4.2.2.条、第 5.3.6 条的情形。
  总经理周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4.2.2 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
实、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
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
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规则第 7.2.5 条第四项的规定)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
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
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本人周俊,作为三盛教育总经理,现说明承诺如下:
   自 2023 年 9 月 28 日任三盛教育总经理以来,本人经仔细核查比对上述的每
一条规定,本人承诺,在履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2.2 条、第 5.3.6 条的情形。
   副总经理曹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3 号),要求公司说明就
回复及核查关注函各项问题已开展的工作及具体进展,公司董事会、高管团队成
员以及中介机构对关注函问题的回复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未及时提交回函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及后续具体回函
安排,公司全体董事、高管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2.2 条、第 5.3.6 条的情形。
  本人曹磊,作为三盛教育副总经理,现说明如下:
  本人 2022 年 9 月 30 日任职公司副总经理以来,主要负责公司实控权变更前
存量业务的运营管理,风险把控及参股项目的投后管理等工作。本次资产收购所
涉及方案设计、前期谈判和相关决策均未参与。
  结合还款及收购交易事项所呈现的结果,本人对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
第 337 号)回复的部分内容存在不同观点:
     内容上看,本人认为相关资金在一定范围内有循环的情况存在;
     关注函回复中涉及四项交易是否为独立的交易安排、是否存在互为条件、
     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等问题的否定回答均存疑。
  在履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4.2.2 条、第 5.3.6 条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郭宋君: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3 号),要求“公司全体董事、
高管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管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刑法》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董事会
秘书与副总经理职权与职责,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积极履行与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权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关注媒体报道、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
所问询、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和参加相关培训、督
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与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后,经请示董事长戴德斌先生,本人
立即召集会议,组织、安排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分工、回复。参会人
员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审计机构、启元律所等中介机构有
关人员。会议就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的回复做了详细的分工。总经理
周俊、时任财务总监张国全、董事会秘书郭宋君及有关人员相继回复了创业板关
注函〔2023〕第 337 号。公司回复初稿形成后,审计机构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评估机构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相继回复了核查意见。审计机构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常年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回复了部分核查意见。审计机构深圳旭泰会计
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就问题 1 第(1)(3)(4)问、问题 2(3)、问题 3(2)
正在核查,常年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问题 1 第(4)问正在核查,尚未
回复。公司董事会秘书就回复事宜,多次督促有关负责回复人员及时回复,并多
次召开协调会议,组织、安排、协调回复事宜。并就《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董事就创业板关
注函〔2023〕第 337 号回复“请全体董事确认回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如
有个别董事对个别问题的回复有异议,请在回函中说明并列出异议理由”。
  公司在收到此次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3 号后,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召
开协调会议,组织、安排、协调回复事宜,并将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3 号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2.2 条、
第 5.3.6 条发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根据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3
号的要求,就“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4.2.2 条、第 5.3.6 条的情形。”客观、如实回复。
  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除审计机构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就
问题 1 第(1)(3)(4)问、问题 2(3)、问题 3(2)正在核查与常年法律顾
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问题 1 第(4)问正在核查,尚未回复之外的其他回复,
公司已经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 39%股权、向天雄新材增资、天雄
新材购买资产为前提,前述四项交易是否为独立的交易安排、是否存在互为条件
的情况,前述交易事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真实公允,前述交易中公司及子
公司支付的现金和公司收到的还款是否构成资金闭环等事项。
会审议公司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39%股权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
会审议公司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会审议
麻栗坡天雄新材向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
的请示》、《关于提请董事会审议麻栗坡天雄新材向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购买
其所持有的 110KV 变电站等相关资产的请示》,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后,根据其请
示,拟定了董事会会议文件。
  就《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
第 337 号)回复“四项交易是否为独立的交易安排,是否存在互为条件的情况,
前述交易事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前述交易中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公司收
到的还款是否构成资金闭环”的否定性回复,有疑问。并就上述问题与交易多次
提示、要求其反复确认,以确保真实、准确、客观。
  综上,经自查,本人积极履行董事会秘书与副总经理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本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担任三盛教育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来,经自
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盛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