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相微: 新相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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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就以下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
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助力公司的长远发
展,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二、《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董事候选人履历,一致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琳
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和能力,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黄琳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候选
人。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副总经理候选人履历,一致认为:陈秀华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秀华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Jay Jie Chen(陈捷)、周波、谷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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