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1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2 月 1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 2388 号 8 幢 102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普通股股东人数 1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72,000,706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7.469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俊斌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979,818 99.9709 20,888 0.029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817,820 99.7459 182,886 0.25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817,820 99.7459 182,886 0.25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817,820 99.7459 182,886 0.25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817,820 99.7459 182,886 0.25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817,820 99.7459 182,886 0.25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817,820 99.7459 182,886 0.25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817,820 99.7459 182,886 0.25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817,820 99.7459 182,886 0.25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817,820 99.7459 182,886 0.25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979,818 99.9709 20,888 0.029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71,817,820 99.7459 182,886 0.2541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71,979,818 99.9709 20,888 0.0291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使用剩
余超募资金永 6,311 20,88
久补充流动资 ,814 8
金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任穗、费俊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