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科创达 证券代码:300496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713.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000.8294 万股的 1.5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65.95 万股,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 203.28 万股,加上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71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合计 1,282.23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52 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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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0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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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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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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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科创达、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 指
划(草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归属 指
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归属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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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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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
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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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
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02 人,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以上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原因是:该等外籍员工与其
他中国籍员工同为公司核心人员,均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技术研发、
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促进核心人
才队伍的建设,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激励计划将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外员工作
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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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示期不少于 10 天。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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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713.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000.8294 万股的 1.5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65.95 万股,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 203.28 万股,加上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71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合计 1,282.23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公告时公司总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董事、董事会秘书、
王焕欣 10 1.40% 0.02%
财务总监
孙涛 副总经理 6 0.84%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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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300 人)
合计(302 人) 713.00 100.00% 1.5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额的 20%。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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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三个归属期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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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
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
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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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7.52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27.5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52 元/股,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5.04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1.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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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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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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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
价结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档次。其中 A、B+、B 为考核合格档,C、
D 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A B+ B C D
归属比例 100% 100% 100% 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
长率指标体现了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拓展信心,是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指标。在
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置了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的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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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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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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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
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
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
数如下:
归属日的期限)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年、2 年、3 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4 年 3 月):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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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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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
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
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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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
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
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
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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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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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
归属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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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
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
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
确认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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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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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
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考核结果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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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失效。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
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
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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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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