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11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子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华通
线缆”)。
? 本次担保金额: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 16,0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
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 16,000 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3 年度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
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
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
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
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
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
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
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
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
授权期限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
订了《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编号:冀-06-2023-204(总))及额度为 2,000
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2023 年版)》
(合同编号:冀-06-2024-021)。公司
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
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
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2.478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06 月 21 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
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
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专
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444,350,467.20元,合并净
资产2,470,473,293.89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192,821,329.18元,
净利润255,912,180.04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
述协议提供担保:
保证人: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
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
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
起至 2024 年 12 月 28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
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
主合同。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
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
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
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
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
起至 2024 年 12 月 28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
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
主合同。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
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
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
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007,285,161.89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7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
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