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
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委员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 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
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三) 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对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 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 征求候选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如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员人
选;
(三)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管
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 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7日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
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
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顾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及其相关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
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
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
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 应
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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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四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