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罗能源: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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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应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
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集人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事项;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书面记名投票、举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方式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本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按照本条规定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集人;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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