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8 证券简称:永顺泰 公告编号:2024-002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由董事长高荣利主持,应到董事 8 名,实到董事 8 名,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肖昭义、朱光、林如海、陆健、陈敏、王卫永。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候
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和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周
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选举周涛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周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期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周涛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董事薪酬调整的议案》。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及规范化运作要求的持续提高,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现拟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薪
酬,具体如下:
立董事陆健、陈敏、王卫永的独立董事津贴由每人 6 万元/年调整为每人 8 万元/年;
对上述人员按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计算发放董事会会议补贴,标准为每人 3000 元/
次;
行。
关联董事陆健、陈敏、王卫永、肖昭义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共 4 名,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议
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公司法治建设,提升公司依法合规经
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同意对《粤海永顺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永顺泰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通过《永顺泰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财务总监简历
周涛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 1971 年 1 月,研究生学历。曾任东莞市东深经济
发展总公司财务部会计,东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东莞市金湖酒
店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东莞金湖粤海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
控股有限公司人事考核部副经理,广东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海(国际)酒
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粤海制革有限公司副财务总监,金威啤酒集
团有限公司副财务总监,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周涛先生现不持有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周涛先
生与持有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粤海永顺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涛先生未
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