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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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
 (2024 年 2 月 6 日经康佳集团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局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局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局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局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五)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六)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
事局提出建议;
  (七)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董
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会议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
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局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最迟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0 天之前,向董事
局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局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局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局。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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