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
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件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等相关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
划的情形;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
其作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