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科技: 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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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了《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
       (公告编号:2024-006)。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
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2 月 5 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
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向全体
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
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以下
简称“《公司法》”)、《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和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健先生、贺玲女士,二人为
夫妻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陈健先生、贺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伙)、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嘉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
健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汇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贺玲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前述人员属于公司
核心管理层,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
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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