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 晋控电力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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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考核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高管资格及权利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权利:
  (一)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监管机构和深交所
的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四)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
职行为。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
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
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监管机构和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
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
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
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
决议纪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
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
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
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
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
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查阅:
组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
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
影响;
对议案作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
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
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
 (六)协助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
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
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认真配合
深交所完成每半年度一次的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
符合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主管部门;
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实质。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准确性;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规定。
 (七)董事会秘书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履行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
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
露或泄露;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
购公司证券。
 (八)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及时通知深交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
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
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
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
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
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上市公司应
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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