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13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 A 股普通股。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
过 10.00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
为 6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1.7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
份总数为 3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0.8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
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
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确认,目前,公司第一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计划。若前述机构/人员后续拟实施新
的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
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
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
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售,
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如未使用部分拟
依法注销,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
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方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而制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受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当前股价目前已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
的 50%,未能有效反映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
判断,为维护公司价值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
资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以自有资金,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符合“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公司最近一年(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2 月 5 日)股票最高收盘价格为 19.05
元/股,截止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8.51 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
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符合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回购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
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时间至今
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 10.0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
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公司股票价
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
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无法实施回购的,公
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
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10.00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
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6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1.7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
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3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0.89%。具体以公司
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回
购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的,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
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
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
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将相应减少 300 万股至 600 万股,转为公司库存股,但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后续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回购的股份出售后,回购的股份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则
公司股权结构将不会发生变化。
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回购上限 600 万股计
算且全部被注销,则以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6,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10.00 元/股(含)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6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1.79%。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完成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85,211,440 25.39 85,211,440 25.86
无限售条件股 250,335,276 74.61 244,335,276 74.14
股本总额 335,546,716 100.00 329,546,716 100.00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回购下限 300 万股计
算且全部被注销,则以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完成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85,211,440 25.39 85,211,440 25.62
无限售条件股 250,335,276 74.61 247,335,276 74.38
股本总额 335,546,716 100.00 332,546,716 100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
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4,880,628,337.53 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010,399,340.47 元、流动资产为 2,269,947,805.41 元、货币资
金为 858,993,158.00 元;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6000 万元(含)测算,占公司总资产
的比例为 1.23%,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98%,占流动资产的比例
为 2.64%,占货币资金的比例为 6.98%。公司认为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反映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维护资本市场形象。
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6,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10.00 元/股(含)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6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1.79%。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
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
仍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
位。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
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
个月的减持计划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自查,公司第一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不存
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确认,目前,公
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计划。若前述机构/人员后续拟
实施新的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
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若公司后续拟注销相应回购股份
的,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为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
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止。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
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
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
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存在因前述用途未能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等情况,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
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
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