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
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交设计咨
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和职责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也不
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
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
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
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
其保管监事会印章和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
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微信或电话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
及书面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
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十九条 会议录音
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
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执行;本规则的修改亦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