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 中交设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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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
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交设计咨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为董事会提供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主任委员)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聘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
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
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
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
力。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
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以上均包括
本数,以下同)提名。
     委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
不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工
作报告,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除非上述工作报告
由委员会以提案形式提交,该等工作报告属论证性质,并不
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等意见和建议单独作出决议。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
括:
     (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执行情况;
     (二)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
出调整依据与政策;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制度的分析、评价及
实施情况总结;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
权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四)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
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
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
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和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
得披 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委员组成。召集人负责委
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
重要问题经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审查上年度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评、薪酬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提出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奖励议案;
研究拟订下一年度薪酬及考核计划以及其他需提交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讨论的事情。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
式召开,如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
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员连续 3 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
权,由委员会主任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委员会主任 3 次不
出席会议,由过半数委员签署意见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会议可以以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和决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
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管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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