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 中交设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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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
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交设计咨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 1 名。委员
会独立董事占多数。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提名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
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
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
力。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
以下同)提名。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
届任期不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提名方面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
工作报告,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除非上述工作报
告由委员会以提案形式提交,该等工作报告属论证性质,并
不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等意见和建议单独作出决
议。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
括:
     (一)董事会在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换届和缺位的情况下,
提出推荐建议;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
权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四)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
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
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
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
规性负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委员组成。召集人负责委
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
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在每
次定期会议,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
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电子邮件、传真
或其他通讯方式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召开临时会议:
  (一)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的情况下;
  (三)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需补任时;
  (四)   在董事会聘任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
  (五)   其他需提交提名委员会讨论的事情。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
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员连续 3 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
权,由召集人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召集人 3 次不出席会议,
由过半数委员签署意见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会议可以以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和决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
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管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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