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
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1,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出售部分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出售资产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出售部分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四、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第二条的
相关规定,且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或变更。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万里扬
袁秀国
刘志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