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 捷捷微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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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四年二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人员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捷捷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必须为会计专
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财务报表独立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监督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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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监督投资项目执行效果,组织对重大投融资项
目评估审核;
   (四)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并提出建议;
   (五)拟订担保管理政策,审议担保业务;
   (六)监督与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和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七)评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八)听取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建议书等情况的报告;
   (九)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十)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十一)确认公司的关联人,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工作
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人;
   (十二)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日常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初审;
   (十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十 七 )本制度第七条 所列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 条 审 计委员会 应当审阅 公司的 财务会计 报告,对 财务会 计报告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 意见,重点 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
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
会 计 报 告 问题的整改情 况。
   审计委 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聘请或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
审计费 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
人 员 的 不 当影响。
   审计委 员会应当督促 外部审计机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
业自律 规范,严格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
注 意 义 务 ,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 ) 指 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
   ( 二 ) 审 阅公司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 划;
   ( 三 ) 督 促公司内部审 计计划的实施 ;
   (四)指导内 部审计部门的 有效运作,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工作 ,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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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同 时 报送审计委员 会;
   ( 五 ) 向 董事会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内 部审计部门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
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并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备案
后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客观和公允;
   (三)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查阅公司的账目和凭证,并可要求财务总监和
其他相关人员、外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或现场回答委员会质询。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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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由非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其中,关联委员对关联议案
应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
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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