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瀚微: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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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613         股票简称:富瀚微     公告编号:2024-006
债券代码:123122         债券简称:富瀚转债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瀚微”、“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海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灵芯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上海视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杨松涛合计持有的眸芯科技
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等
相关证明材料,对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富瀚微本次 重组首次
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 6 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即自查期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至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五)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
司”)202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
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知情机构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自查主 体在自查
期间(2022 年 11 月 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如下:
                                                           核查期末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持股数
                                           (股)     (股)
                                                           (股)
            标的公司人
            力专员管培
            俊的直系亲
               属
            标的公司人
            力专员管培
            俊的直系亲
               属
            标的公司人
            力专员管培
            俊的直系亲
               属
            标的公司行
             政人员
            标的公司研
            的直系亲属
            标的公司综
            管部人员杜
            明玥的直系
              亲属
             标的公司法
               员工
             上市公司财
              务人员
                                              权)
             上市公司法
              务人员
     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出具了声明承诺,具体
情况如下:
     (一)针对管玉明、吴培、王雪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管玉明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 有任何了
解。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管培俊或本
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 信息。本
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 行业发展
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培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 有任何了
解。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管培俊或本
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 信息。本
人账户由本人丈夫管玉明操作,本人对账户具体交易情况完全不知情。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雪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 有任何了
解。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管培俊或本
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 信息。本
人的股票账户由本人母亲向丽操作,本人对账户具体交易情况完全不知情。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雪的母亲向丽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以本人女儿王雪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016822****实际由本人操作使 用,王雪
从未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对本人使用该账户交易的情况亦完全不知情。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
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女儿王雪、女婿管培俊或
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标的公司员工管培俊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本人系标的公司人 力专员,
为本次交易尽调提供资料,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未参与本次交
易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从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吴培、管玉明及王雪透露任
何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吴培、管玉明及王雪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
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 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针对张瑞帮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标的公司员工张瑞帮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本人系标的公司行 政人员,
为本次交易尽调提供资料、配合后勤工作,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
、未参与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本人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前,
本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 微股票投
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在本人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后,本人交易了300股富瀚微股票,主要是本人对
相关内幕信息规定及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不了解相关要求,基于个人判断所做的不
当操作。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针对陈菲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陈菲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 有任何了
解。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韦虎或本次
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 息。本人
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 业发展趋
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菲的直系亲属、标的公司员工韦虎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 有任何了
解。本人系标的公司研发人员,未参与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从
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陈菲透露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 陈菲买卖
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 展趋势及
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针对黄恒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黄恒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 有任何了
解。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杜明玥或本
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 信息。本
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 行业发展
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恒直系亲属、标的公司员工杜明玥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本人系标的公司综管部员工
。本人从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黄恒透露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黄
恒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 行业发展
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针对阮鹏飞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阮鹏飞系标的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员工,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为标的公司法律顾问团队律师,未实际参与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在
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本人未
参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
与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等),亦未自本人同事朱育兵或本次交易的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
  本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 市场、行
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阮鹏飞的同事、为标的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朱育兵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
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本人系标的公司法律顾问,
独立经办了标的公司相关法律咨询工作。本人从未向本人同事阮鹏飞透露 任何关于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同事阮鹏飞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 公开披露
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 断而进行
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 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 未公开信
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针对晏勇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财务人员晏勇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本人系上市公司财务经理。本人
交易富瀚微股票的行为系期权行权,早于本人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时间,上述行
为发生时本人并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买卖富
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利用本次交 易的内幕
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 次交易之
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
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针对余滢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法务人员余滢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本人系上市公司法务专员。本人
交易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时间,上述行为 发生时本
人并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 开披露的
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
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利用本次交 易的内幕
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 次交易之
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
声明等,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
声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通过二
级市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
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
卖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
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
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认为,基于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 出具的自
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主体
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上
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 自查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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