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汽车: 渤海汽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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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2月版)
               二○二四年二月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和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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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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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的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要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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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参与表决,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
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时,应当出示法人股东资质证明、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
东代理人应当出示法人股东资质证明、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
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第十九条 上述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条 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出席
当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一)相关人员证件存在伪造、涂改、过期、编号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署和盖章,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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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但授权委托书签章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进行登记的文
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公司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座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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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不包括公司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的借
款)、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基金、外汇交易、房地产投资等)、资产
抵押、借贷、保险等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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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
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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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三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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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四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议事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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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以下条件
审查股东大会提案: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及股东大会拟讨论事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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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四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应当以提案方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
产生。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
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
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在当次股东大会上予以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20天、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前15天披露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第四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在公司披露其个人详细资料前(含同
时)作出公开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同意接受提名;
  (二)公司披露的其个人详细资料真实、完整;
  (三)保证当选后认真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义务。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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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公司应当在审议聘任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进行审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材料。
  (四)公司应当在审议聘任独立董事的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20天、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的前15天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议纪律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五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五十五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入场。其他人员擅自入场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其立即退场。
     第五十六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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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席股东大会应当
会前入场。中途入场的,须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
不得提问和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申请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后,即席或指定发言席发言。
  多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同时申请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发言时,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保证股东享有
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和制止。
  第六十二条 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先介绍本人身份、代表单位、持
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言。
  第六十三条 与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发言的,
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发言。
  第六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会议主持人、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
说明。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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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审议并表决完毕,表决结果宣布后各方股东
无异议,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履行职务或
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十九条 宣布开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当接着通报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情况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除累积投票制外,对
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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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给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到会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当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可能影响其
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七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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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不得搁置或不予表
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方能进行。董事会
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该等关联交易的交易理由、交易价格等重要
交易内容进行审议后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以出席,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在会上阐明自
己的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予回避而不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
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表决;当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在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无法形成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可
以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确认,会议主持
人在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前提请关联方股东回避,关联方股东如有异议,应由股东
大会确认。
  第七十八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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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不具有出席当次股东大会资格的人员,在当次股东大会上行使或
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表决票)无效。由此产生的无效表决票,
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在投票表决前因违反会议规则、扰乱会议程
序等原因被会议主持人责令退场的、以及因中途退场且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代
表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股东或股
东代表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一般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但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
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
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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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有
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第九十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
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
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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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
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九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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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除章程另有规定外);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七)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调整公司利润分配计划;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四)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五)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决议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决议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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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可按决议内容责成经理组
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或股份的转增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负责向下一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向下一次股
东大会报告,但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组织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
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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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
大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则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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