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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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 称 “ 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
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 形式主
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重大事
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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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
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 息,并
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
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 自愿性
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 续性和
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
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
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 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
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
披露。
  第十一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 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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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
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
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已书面
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 则》或
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
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
档保管。
  第十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相关
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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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
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泄露,
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
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利润总
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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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
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 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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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 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
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 及公司
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 化情况
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 经营业
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百分之五十
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 公司改
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是
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 替代等
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
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 导致市
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 术、关
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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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 务价格
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 财务费
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 下滑或
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 生重大
不利变化;
  (六)其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应当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 形的,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有关规定停 牌与复
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 议涉及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重大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 露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 存在争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 于投资
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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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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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
指标计算规则有其他要求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为准。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 公司进
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
用相关规定。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 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 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
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
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 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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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如下 标准时
应披露: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
相关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
情况: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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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
执行情况等。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
进行披露。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
披露相关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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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 法披露
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项
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 投资者
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 复牌。
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2)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3)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4)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本条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 信息披
露义务。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六)回购股份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回购
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 东大会
的通知。
  (七)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
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公
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八)股权激励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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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九)重大合同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
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 重大不
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 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十)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散;
坏账准备;
产的 30%;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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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 章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等发生重大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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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 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有要求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第四节 信息披露时点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 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
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八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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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 股公司
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件虽
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并遵守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重大信息
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
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 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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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
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
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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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
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
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报
告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 以确保
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 票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 调查、
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 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 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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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 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
施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责任
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长在 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 露报告
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 重大事
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 司、参
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 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
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并保证
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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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重大
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 法规、
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 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 定,判
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 秘书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 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 审计报
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 定人员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 件资料
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 报告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和签署书 面确认
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 期报告
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 站上公
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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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业
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 司形成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字;
核签字。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或补充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
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节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唯一指定处理部门。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 长批准
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七十二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
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 项,经
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投资者来访应签署承诺书。
  第七十三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
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 告、临
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 、证券
事务代表及证券部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 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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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十四条 证券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
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 进行详
细记录。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 件应分
类存档保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
圳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 券部负
责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 情节严
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 指定专
人负责。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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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 察看、
开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提
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 披露的
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 披露的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和证
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
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 理结果
报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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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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