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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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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