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
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格力博(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
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正式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
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
易价格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在该等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之前或之后,可及时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
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
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
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