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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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
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
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
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
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
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
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本制度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在前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
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告义务、
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
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省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
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
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2】月
附件一: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3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4   登记时间   登记人 5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2
公司简称:华立科技       股票代码:301011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华立科技
公司代码:301011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      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三: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之保密承诺函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单位) 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 (单位) 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 (单位) 承诺本人 (单位) 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
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
幕交易。
  本人 (单位) 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
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 (单位) 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
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 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 或本单位
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 将在第一时间通
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 (单位)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签章 :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
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
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
  贵方目前所知悉的本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
管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材料涉及的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内幕
交易。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
知本公司。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本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会
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本公司会将贵方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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