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在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
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将已实施完毕的 “支付收购 Teenie Weenie 品牌及
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项目尾款”项目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中的节余募集资金
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利于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邱平、沙曙东、潘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