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然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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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
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卓然
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同时满足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人
员,或者在该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
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 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 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 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作为被收购一方,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
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 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 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上市地的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
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 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 会议”)。本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
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独立 董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会议
通知应当至少 包括会议审议议题、联系人等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如
涉及) 的内容等;
  (五)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七)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
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对所讨论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
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
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五)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外。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附属企业、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及时汇报公
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
察。
 第三十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
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
接受独立董事的监督。独立董事工作应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四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
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要求公司至少安排一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计入工作笔录。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
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
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
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
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重
大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
券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
制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公布。
 第五十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高于”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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