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温州市冠
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
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程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
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
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