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证券代码:60522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零二四年二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神通科技、上市公
指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 指
修订稿)》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限制性股票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
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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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神通科技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神通科技股
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
成对神通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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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
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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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
(一)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四)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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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等事项进行调整。
(七)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
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八)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
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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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
到期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的 3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且已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共计 2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均为 4.62
元/股。
(2)回购资金及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涉及的资金总额为原激励对象按上述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计
算的回购金额 1,307,460.00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完成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信息披露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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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稿)》;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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