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叶敬敏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叶敬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吴忠振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
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吴忠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对董事
会秘书兼副总裁候选人有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
聘任李恒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李恒宏先生已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
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现暂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剑文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待李恒宏先生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后,将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任期至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并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
上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均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本次提名、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对副总
裁候选人有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李建伟先
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并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
上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均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本次提名、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