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
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方式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本公
司减持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并且不在锁定期内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
“本人已知
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
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前 30 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自通过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董事自收到董
事会会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监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
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决议披露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
其引咎辞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正式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