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生物: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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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2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
职权。
  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
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至少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
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委员中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董
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进行会议通知,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
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事项及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明确指示;
  (五)委托期限;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项分别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会议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表决的,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楚其
他董事的发言,并进行相互交流。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即时签署表决票或会议
记录的,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三十九条    采取传真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
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
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组织验票。
  第四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作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应当首先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
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
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对该议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
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
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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