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湖南南方
方盛盛制
制药药股
股份份有
有限限公
公司司
HUNANFANGSHENG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PHARMACEUTICAL CO.,
CO., LTD.
LTD.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方盛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占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选举。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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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
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
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
换。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
委员职务。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委员中独立董事委员
不足半数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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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
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以
及薪酬审查遵循以下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或津贴方案,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会议,并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口
头、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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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
出会议通知。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
限要求。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
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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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按需邀请公司其
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
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在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董事会办公室。通
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
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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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因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
员为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议除会议记录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还应根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
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决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决议内容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
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须表决的议案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其它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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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
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
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
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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