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制药: 方盛制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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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
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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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动人;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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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前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二)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上交所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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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
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还
应遵循公开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关联交易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定
价或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市场价格;
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
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
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二)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
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三)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
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
  (一)对于非日常性的关联交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结算、
清算和支付价款;
  (二)对于日常性的关联交易,逐月结算,每季度清算,按
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在每一季度
结束后进行清算时,如出现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的约定需要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前一季度清算价格的情况,则依照如下程序办
理:
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5%但不超过±2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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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务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该等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时,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
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公司财务部应将上季度各项关联交易
的平均价格以正式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
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
公司董事长决定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
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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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
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如下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一)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含5%)的;
  (二)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本办法第二条第12至第15
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
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以下关联交易,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第
十二人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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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
易,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
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
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
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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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人士;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关联董事。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
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当出现是否
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决定该董事是否
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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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七)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公司
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
决。
  第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
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之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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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
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
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有关规定或要求以及公司认为必要时,聘请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行为间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关联交
易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办法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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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六)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三条第(二)
款第2-4项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
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
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
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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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完整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
施,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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