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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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包括合伙人,签字会计师,质
量复核合伙人)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在公司承担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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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
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
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
超过 2 年。
                 第三章   选聘及改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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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方式,确
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选聘方案内容,并通知
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对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
为一年。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
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
活动。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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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为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
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选聘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 2 家以上(含 2 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
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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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 2 家以上(含 2 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
  (四)其他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选聘方式。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二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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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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