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涌科技: 云涌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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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云涌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
会的法定职权。
  第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不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规则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规则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规则规定的同一类别
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规定。
已经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
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但本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
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份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
  (三)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
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
有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在提
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二)提名人在提名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大会上公开之外,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予以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
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
未做提醒、股东也没有主动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
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三)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
表决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时可以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1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
写表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
日的持股数量。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股东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本
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
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
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
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七节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休会
  第六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
  第六十六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
票结果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
持人应当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就任。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超过”、
“多于”、“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
宜,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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