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由《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至 5 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如有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
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
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为其决策做好前
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