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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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1 月 31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ial Architectural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769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
师、执行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
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
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
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技术,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
品和服务,为股东创造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
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办公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各
发起人以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 180,962,047.59 元扣除经股东会决议分派的现金股利 16,356,201.56 元后
的余额 164,605,846.03 元,按 1:0.364507 的比例折成公司的股份总额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余额部分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公司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额、持股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2,000,000 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
股同权,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
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依法定程序予以更换,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
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的下列财务资助,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另
行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
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式的,股东身份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
统确认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述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
免于回避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
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申请
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大会上决定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决议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决
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
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
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争议股东
进行表决,以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职工
民主推举。
  (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
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其他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日送达董事会,提案
中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本章
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其他董事、监
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有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股东大会应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
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
监事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需承担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名。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可以根据情
况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按照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连续
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
币以下的;
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
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
财务资助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情形之外的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前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提供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项规定。
  (四)公司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为:
定履行相应程序;
除履行前述程序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
经理批准。
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或者虽超过人民币 300 万,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币 30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虽超过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
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或虽超过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
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的其它权限,股东大会在必要时授予。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根据情况设副董事长 1 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三日前以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的,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一)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对外担保事项;
  (三)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
  (四)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发行以及上市方案;
  (六)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或出售资产(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产品等的购买、出售的除外);
  (十)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利润分配方案;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董事会认为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表决等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
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决议涉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要求予以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
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为 5 名,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为 3 名,并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
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
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
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4)对董事、总经理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5)对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包
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执行总建筑师 1 名,执行总工程师 1 名,董事会秘
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
师、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履行各自具体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
和服务工作机制等事宜,并承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 1 名。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书面通知全体监
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是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决议涉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要求予以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予以公告。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和工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建
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各部门、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党委由 5-7 人组成,
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2 人;公司纪委由 5 人组成,设书记 1 人。公司党委和纪委
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
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
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
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
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
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
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六十条    各党支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
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
工作。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
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部门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财务人事制
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
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
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生产经营方针、年
度计划;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
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结合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议事通过召开党委会的方式,坚持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党建工作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
对公司党的建设进行系统部署和安排。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人员
编制。公司设立党务工作机构,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
配备。
  第一百六十五条   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
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行使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
管理权。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
讨论决定等程序。
  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公
司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公司领导人员管理
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公司党委在市场化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把关作用,做好确定标准、规范
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
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
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委、党的工作部门以及所辖范围
内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两
为主”要求,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党委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
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
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公司党委切实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
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
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工会法》建立公司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团委批准,设立共青团基层委员会,做好团的思想政
治建设、组织建设,广泛开展文体活动。
  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
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
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利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
因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公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给股东大
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达到相应标准的交易。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
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
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
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
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十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纸质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纸质邮件邮递方式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
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的方式解决。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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