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为公司提供年报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公司
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独立
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上
述事项由公司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
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审议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
变化需修订本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