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4第00234号
致: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费林森
、盛建平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1月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31日14:30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繁华大道7699号建研设计4楼3、4号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长韦法华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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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31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22人,共代表公司股份47,126,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770%,
其中:
股份总数的42.0653%,均为2024年1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总数的0.011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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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下述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120,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5,943,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975%;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5%;弃权0股。
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120,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5,943,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975%;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5%;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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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47,113,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5,936,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7798%;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2%;弃权0
股。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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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月31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卢 贤 榕
经办律师: 费 林 森
盛 建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