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发: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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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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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盈科(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材料并基于以下前提: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时间、
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31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公司董事长苏齐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公司已通过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的起止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会
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及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确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为372,668,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053%。
  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862,73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其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二)会议监票人对本次会议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统计,由监
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三)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计投票提案,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918%。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918%。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918%。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918%。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918%。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918%。
  (2)《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计投票提案,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915%。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915%。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912%。
  (3)《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计投票提案,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72,668,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670,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95%
;反对861,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05%;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670,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95%
;反对861,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05%;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670,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95%
;反对861,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05%;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会议表决结果。其中,涉及中小股东单独
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名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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