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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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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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
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5001201510496622 号《律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证》
。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 2024
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
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合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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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婵衣路 1 号贵公司办公楼 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 , 9:30 至 11:30 , 下 午 13:00 至 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 网
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贵公司通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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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
时间、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等。《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郭茂先生主持,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2,811,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2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股份数 374,484,5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6.6551%;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数 28,326,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6%。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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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情况:同意 401,093,5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09,00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3.9366%;反对 1,71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6.06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01,093,5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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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09,00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3.9366%;反对 1,71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6.06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同意即为通过;议案 1、议案 2 均已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国浩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