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华培数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审议《关于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发行符合
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审议《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
资金实力,加快公司的发展,符合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审议《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
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审议《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
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
认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审议《关于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就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亦对此做出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八、审议《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根据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9 月非经常
性损益情况编制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我们认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9 月
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杨川、唐晓峰、葛蕴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