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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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把方向、董事会作决策、经理层抓
落实”的现代化制度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经理层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结合《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相关制度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
司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行使《公司章程》或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
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
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
国证券监管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
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3.3 条以及《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一
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经理
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
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
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的
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
  (七)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党委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根据工作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履行相
应职责;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内部管理机
构设置、职权调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题会,确定会期、议题、
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提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核或批准所分管部
门的业务开展,并履行相应职责;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
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审议及董事会批
准;
     (三)按时完成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分工,主管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
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职权调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
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应职责;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及董事长提供
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建议;
  (八)与财政局、税务局、金融等机构沟通联系,保证公司
财务管理安全,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总法律顾问主要职权:根据《公司章程》,按照
总法律顾问职权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权:根据《公司章程》,按照
董事会秘书职权执行。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的业
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行使职权和有效履职的
主要形式。
  第十七条   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
会相关决定,研究公司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并就相
关事项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等的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各部门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不能主持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主持。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
况报告总经理。
  第十八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通知,并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及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
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邀请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和纪委班子成员;
  (二)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负责人;
  (三)按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
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充分讨论,按照
民主决策形式,由总经理进行末位表态并集中会议意见,作出会
议决策。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
经理或会议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总办会研究决策事项按照《云南城投置业股份
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
行。
              第五章   约束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
司机密的信息;
     (八)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九)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
人;
     (十)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十二)侵占公司财产;
     (十三)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   有关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以下工作开展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公司改革发展及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
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属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批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细
则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如本细则规定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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